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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要按批次算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03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约定分批供货、货到开票后30天付款,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应当按每批货款的到期时间分别计算,还是统一自最后一批货款到期日起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030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合同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优先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分别计算每笔货款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本案中《钢材购销合同》明确约定“按批次供货,每批货到工地后供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需方收到发票后30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因此每批货款的付款时间应当单独核算,逾期的从各自到期日起算资金占用费,而非统一从最后一批货款到期日起算。其次,若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分批次计算的资金占用费金额均认可的,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计算方式予以确认。另外,关于律师费的承担,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即便守约方实际支付了律师费,法院一般也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2年4月,陕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工贸公司向供应链公司的项目供应钢材,按批次供货,每批货到工地后工贸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链公司收到发票后30天内付清货款;逾期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未付款货物每天每吨2.8元计算资金占用费。合同签订后,工贸公司于2022年5月至6月分五批供应了总价值2907866.66元的钢材,每批均由合同约定的签收人签字确认并交付了对应发票。截至2023年8月4日,供应链公司累计付款2586164.36元,尚欠货款321702.3元。工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付货款、按批次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一审法院统一从最后一批货款到期日起算资金占用费,以未提交证据为由驳回律师费诉请。工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分批次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明细,供应链公司对分批次计算的资金占用费金额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律师费应由其承担。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案涉《钢材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关于资金占用费,合同明确约定按批次供货、收到每批发票后30天内付款,工贸公司主张分批次计算有事实依据,且供应链公司对计算明细及金额均认可,故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合同未作约定,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支付货款321702.3元的判项,改判供应链公司支付截至2025年3月18日的资金占用费292205.98元,并以32170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44%支付自2025年3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驳回工贸公司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0301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买卖合同中若约定分批交货、分期付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的起算点应当对应每一批货款的付款期限分别计算,守约方主张权利时应当明确列明每批货款的到期时间、逾期天数及对应违约金金额,避免因笼统主张导致法院难以支持或减少支持金额。
  2. 若希望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维权成本,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全部合理费用”,未明确约定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律师费的诉请,即便实际产生了该笔费用。
  3. 诉讼中对于己方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及金额,应当制作清晰的计算明细,列明计算基数、起算时间、计算标准、截止时间等要素,若对方对明细予以认可的,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大幅提高诉讼效率。
  4. 钢材买卖等大宗商品交易中常见的“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约定,本质上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若约定标准过高(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低,因此在约定时应当注意标准的合理性,同时留存实际损失的证据,避免对方主张调低时缺乏抗辩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