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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有自身疾病,保险公司要按损伤参与度扣赔偿?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04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自身存在高血压等基础疾病,经司法鉴定认定交通事故对损害后果的损伤参与度仅为15%,保险公司能否主张按照该参与度比例扣减交强险及商业险的全部赔偿金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0460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交强险属于法定强制保险,其赔付规则具有法定性,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充分获得救济,除受害人故意制造事故等法定免责情形外,不得因受害人自身体质、自身疾病等个人因素扣减交强险的赔付金额,损伤参与度规则不适用于交强险责任范围。

其次,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不能仅将损伤参与度鉴定意见作为唯一的扣减依据,需要结合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划分、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实际诱因作用、受害人自身疾病的发作条件等因素综合判定。本案中受害人张某对事故发生无任何过错,交通事故造成的胸部外力冲击直接诱发、加重了其自身基础疾病的发作,保险公司仅以15%的参与度主张全额扣减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酌定商业险范围内按70%比例赔付已经充分平衡了各方利益,符合公平原则及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2月10日,魏某驾驶小型轿车沿107省道行驶至西安市长安区鸭池口村段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公路的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张某受伤后先后前往两家医院治疗,确诊为主动脉夹层B型、闭合性胸部损伤、高血压等伤情。经司法鉴定,张某既往存在高血压基础病,外伤后主动脉穿透性溃疡并主动脉夹层形成,行支架置入术后评定为八级伤残;另经保险公司申请鉴定,交通事故与张某主动脉夹层的损害后果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建议损伤参与度为15%。

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西安公司)作为案涉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承保机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仅应按15%的损伤参与度计算张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损失。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主张按15%的损伤参与度比例扣减交强险及商业险的全部赔偿金额,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交通事故中魏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各方应按过错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虽鉴定意见显示交通事故对张某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为15%,但交通事故系导致张某产生各项损失的直接原因,魏某的侵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诱因。交强险的法定赔偿责任不适用损伤参与度扣减规则,一审法院酌定商业险范围内按70%比例赔付已经充分考虑了张某自身疾病的因素,客观上减轻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不应再因张某的自身体质因素进一步减轻责任。

裁判结果

驳回某某财险西安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某某财险西安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80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86176.12元(其中魏某垫付的1150元由保险公司直接返还给魏某)。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0460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即便自身存在高血压、心脏病等基础疾病,只要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就无需因自身体质因素自行承担损失。若保险公司主张按损伤参与度扣减赔偿,可拒绝不合理的低额赔付方案,起诉至法院要求结合事故过错、侵权行为的诱因作用等综合判定责任比例。
  2. 作为机动车投保义务人及保险公司,损伤参与度鉴定意见仅为法院判定赔偿责任的参考依据,而非唯一的责任比例划分标准,不能直接等同于赔偿责任比例,需结合事故责任划分、侵权行为对损害的实际影响等因素合法主张权利,避免因过度主张参与度扣减导致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3. 司法实践中,交强险不适用损伤参与度的规则同样适用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受害人起诉时可主张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进一步最大化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