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能以物业进驻不合法、前期物业协议无效为由拒交物业费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11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进驻程序违法、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议无效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是否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1132号生效判决分析:业主不能仅以物业进驻程序不合法、前期物业协议无效为由直接拒交物业费。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选聘、备案等程序要求,主要是规范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行政监管要求。如果物业服务人已经实际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也实际接受了相关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单个业主不能仅以前期物业选聘程序违法、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如果业主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程序违法、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使解聘权,或者向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但不得直接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抗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袁某为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业主,2019年9月1日与西安某物业公司(现更名为西安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标准为1.5元/月/平方米,另收电梯费、公摊电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2021年4月起小区实行“一费制”,各项费用合并为2.2元/月/平方米。
袁某自2020年1月起未再交纳任何物业费用,截至2023年12月累计拖欠各项费用共计8356.79元。西安某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将袁某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袁某以“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程序违法、未招投标未备案、案涉小区2022年才通过综合验收此前物业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收房时被强迫签订应属无效”为由,主张其无需交纳物业费,该抗辩是否成立。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本案中,西安某物业公司与袁某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且实际为案涉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袁某也实际接受了服务,其以前期物业合同/协议不合法、物业进驻违法为由拒交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因西安某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路面维护、门禁维修、绿化养护等不及时的问题,袁某并非恶意拖欠,故对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袁某向西安某物业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生活垃圾费、电梯费、公摊电费共计8356.79元,驳回物业公司的违约金请求。袁某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1132号
-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业主不要直接以“物业不合法”为由拒交物业费:从司法实践来看,只要物业实际提供了服务、业主实际接受,法院几乎不会支持业主仅以“前期物业选聘违法、合同无效”为由的拒交抗辩,反而可能导致业主败诉并承担诉讼费、违约金(如无服务瑕疵证据)。如果对前期物业合法性有异议,业主可联合其他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通过法定程序解聘现有物业,也可向当地住建部门投诉举报违规选聘行为。
- 物业服务有瑕疵要留存好证据:如果物业公司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如公共设施损坏不维修、垃圾清理不及时、安保缺位等),业主要注意留存照片、视频、沟通记录、投诉记录等证据,可据此要求物业整改、减免相应物业费,或者在被起诉时以此抗辩违约金请求,本案中法院正是因为袁某提交了服务瑕疵的证据,才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违约金主张。
- 收房被强迫签物业协议的救济途径:如果收房时遇到“不签物业协议不给钥匙”的情况,业主可先留存好强迫签约的相关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等),收房后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要求撤销协议,但需注意:只要实际接受了物业服务,即便协议被撤销,业主仍需支付实际服务期间的物业费,标准可参照当地同类型物业的市场价格。
- 关于未验收房屋的物业费承担:如果房屋确实未通过竣工验收就交付,业主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地方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主张交付前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但需注意区分“房屋交付条件”和“物业服务实际提供”的关系,建议遇到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抗辩不当导致败诉。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