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约定“违约只付50%劳务费”法院能调整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3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中约定“违约只付50%劳务费”的违约金条款,承揽人未完成全部工作时,法院是否有权调整违约金比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0365号生效判决解答: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如果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有权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只付50%劳务费”本质是针对承揽人根本违约的违约责任条款,但王某甲已完成案涉工程核心的电缆敷设工作(占总工作量的大部分),未完成的标识牌安装、调试送电工作并非完全归责于王某甲,若按约定仅支付50%劳务费,明显与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不匹配,过分加重承揽人责任,因此法院有权依据公平原则将劳务费支付比例调整为70%。此外,针对项目管理人员出具的结算单,只要是有权人员签字确认,即使发包方事后未追认,也可作为结算依据;发包方以“未授权”“未完成全部工作”为由主张扣除费用的,需举证证明已将扣除规则明确告知承揽人,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4月24日,王某甲与李某甲签订《地下室电缆敷设安装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王某甲承揽国瑞项目二标电缆敷设、压电缆头、安装标识牌、调试送电工作,承包价为8.5元/米,付款方式为中途预支5万元生活费,完工付总款80%,剩余20%调试送电后一个月付清;同时约定“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干了,违约只付50%劳务费”。
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甲完成24447米电缆敷设及部分压电缆头工作,未完成标识牌安装和调试送电工作;另王某甲完成“XXXX”项目电缆敷设工作,该项目水电代班人员张某甲于2022年9月6日签字确认结算金额为47107.5元。李某甲累计已向王某甲支付99000元,因双方对结算金额产生争议,王某甲起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甲支付欠付安装费167606元及逾期利息。
一审中李某甲主张王某甲未完成全部工作构成违约,应按约定仅支付50%劳务费,且XXXX项目未完成调试工作应扣除20%调试费;一审法院调整劳务费支付比例为70%,判决李某甲支付欠付款105367.15元及相应利息,李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为欠付工程款金额的认定:第一,关于国瑞项目承揽费,王某甲已完成核心的电缆敷设工作,双方约定的“违约仅付50%劳务费”标准过高,一审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酌情调整为按70%支付,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平原则;第二,关于XXXX项目结算款,李某甲主张扣除20%调试费,但未举证证明该扣除规则已明确告知王某甲,且项目有权管理人员已出具结算单确认金额,故对其扣除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1日作出(2025)陕01民终20365号民事判决,驳回李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0365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揽合同签订时,违约责任条款应当明确区分不同违约情形的责任承担方式,避免约定“一刀切”的违约金比例,否则可能因与实际损失偏差过大被法院调整。比如本案中针对“中途不干”的根本违约约定的50%扣款规则,不适用于仅未完成部分非核心工作的一般违约情形。
- 发包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管理人员的授权范围,若需设置工作量扣款条件,应当将扣款事由、计算标准书面告知承揽人,并留存送达凭证;避免事后以“管理人员无授权”“未完成全部工作”为由主张扣除费用却无有效证据支撑。
- 承揽人应当全程留存已完成工作量的确认凭证、未完成工作系因发包方未提供施工材料、未配合施工导致的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工作函件等),避免被认定为单方违约承担过重责任。
- 诉讼中主张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无法举证的,法院将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调整违约金比例。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