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提供方不是雇主,员工在操作间台阶摔伤也要赔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67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商场、档口、美食区等经营场所中,工作人员并非由场地方直接雇佣,而是由入驻商户雇佣。此时,如果工作人员在操作间因台阶、门帘、地面高差等环境因素摔伤,场地提供方能否以“我不是雇主”“合同约定由商户管理人员安全”为由完全免责?
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陕01民终20675号案件中,争议焦点正是:西安某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场地提供方,与受伤员工李某没有直接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是否仍应对李某受伤承担安全保障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0675号生效判决分析:场地提供方并不当然因为“不是直接雇主”而免责。只要其对经营场所、公共区域、基本配套设施或可能影响人员通行安全的空间设计负有管理、维护、提示义务,而事故又与该场所安全隐患存在关联,法院就可能认定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并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比例责任。
本案中,西安某有限公司主张其与曹某签订的是《联销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其与曹某聘用人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并且事故发生在曹某经营的品牌操作区域内,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但二审法院没有采纳该抗辩。法院关注的核心并不是“李某是谁发工资”,而是西安某有限公司作为场地提供方,对案涉操作间台阶设置是否存在管理过错。法院认为,案涉厨房操作间高于其他区域,形成台阶;该台阶设置不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为操作间工作人员日常通行埋下安全隐患。因此,一审判令西安某有限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征和律所认为,本案对类似商场联营、档口招商、品牌加盟、餐饮档口合作关系具有较强参考意义:合同内部可以约定人员管理责任归属,但该约定通常不能对抗受伤第三人或实际在场所内工作的人员;场地管理方如果对空间结构、通道安全、公共设施存在控制能力,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匹配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此外,本案二审法院还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中关于地面高度差、台阶与坡道设置的规范要求,认定案涉台阶设置存在安全隐患。征和律师事务所提示,建筑设计规范、行业标准虽不一定直接等同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但在判断经营场所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往往会成为法院认定过错的重要参考。
最新案例
1. 基本事实
李某受雇于曹某,在某餐饮档口担任厨师。曹某与西安某有限公司签订《联销合同》,在西安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开设餐饮档口。案涉品牌由陕西某有限公司所有,并由曹某加盟经营。
2024年10月28日早上,李某在工作准备期间,从厨房倒完水返回厨房时,因厨房门帘遮挡视线,在上台阶时不慎被绊倒,造成左臂受伤。经治疗及司法鉴定,李某左肱骨远端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并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
2.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西安某有限公司作为场地提供方,在李某受伤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西安某有限公司认为:其并非李某劳务接受方,也未参与劳务管理;其与曹某的合同约定,曹某聘用人员与西安某有限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事故发生在曹某专属操作间内,内部设施维护和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应由曹某承担。
李某则主张:西安某有限公司作为工作场所提供方,在厨房与其他区域之间设置台阶并加挂门帘,造成安全隐患,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3.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在案涉档口工作约4个月,应对工作场所环境具有一定认知,因此自行承担30%责任。曹某、陕西某有限公司作为实际用工者,未提供足够安全保护措施,也未证明已进行安全培训,应共同承担60%责任。西安某有限公司作为工作场地提供方,虽与李某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但其提供的厨房操作间高于其他区域形成台阶,为工作人员日常操作埋下隐患,无法完全排除责任,应承担10%责任。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西安某有限公司与曹某通过联销合作共同在经营活动中获益。西安某有限公司作为场地提供方,其所提供的厨房操作间高于其他区域形成台阶;案涉台阶设置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为操作间工作人员埋下安全隐患,西安某有限公司存在一定过错。一审判令其承担10%责任,并无不当。
4.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李某各项损失合计289604.14元,并按责任比例判令曹某赔偿86881.24元,陕西某有限公司赔偿80761.24元,某某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支付赔偿金7400元,西安某有限公司赔偿28960.4元。
西安某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要求其赔偿的判项。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0675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 案件类型:民事二审案件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西安某有限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赔偿李某28960.4元。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当事人不要只盯着“谁发工资”这一点。法院往往会综合审查谁实际用工、谁提供场地、谁控制设施、谁从经营中获益、谁有能力排除安全隐患。
一、对受伤劳动者:要固定“场所隐患”证据
如果是在商场、餐饮档口、工地、仓库、操作间等场所受伤,建议第一时间保留以下证据:
- 事故现场照片、视频,重点拍摄台阶、高差、积水、门帘、照明、警示标识等;
- 事发时的监控录像线索,及时申请调取或通过律师发函固定;
- 同事、商户、现场管理人员的证言;
- 工资发放记录、排班表、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自己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
- 就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等损失证据。
二、对场地提供方:合同免责条款不能替代现场安全管理
很多商场、商业综合体、档口招商方会在联营合同、租赁合同、合作协议中写明“人员安全由商户自行负责”。征和律师事务所提醒,这类条款只能在合同相对方之间分配内部责任,并不必然免除场地经营管理者对外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场地提供方应重点做好:
- 对通道、台阶、坡道、地面高差进行合规排查;
- 对湿滑区域、厨房出入口、后厨通道设置醒目标识;
- 对公共水源、公共通道、消防通道等共用设施明确维护责任;
- 定期形成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后及时整改;
- 在招商、联营、租赁合同中约定安全责任后,还应同步落实现场监督机制。
三、对实际用工方:安全培训和工作环境管理是重要抗辩证据
本案中,法院认为实际用工者未证明已进行安全培训,也未对工作场所提供足够安全保护措施,因此承担较高比例责任。类似案件中,用工方如要降低责任风险,应保存员工入职培训记录、安全提示签收表、设备使用规范、岗位风险告知书、现场巡查记录等材料。
四、关于保险:雇主责任险不等于免除侵权责任
本案还涉及雇主责任险赔付问题。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部分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住院津贴,但法院仍按照“填平原则”和各方责任比例,对曹某、陕西某有限公司、西安某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进行了划分。征和律所提示,投保雇主责任险可以分散风险,但保险限额、赔付比例、伤残等级对应比例等都会影响最终赔付金额,不能简单理解为“买了保险就不用赔”。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