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笔民间借贷未约定还款顺序先还本金还是利息?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6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对同一债权人有多笔民间借贷,还款时未明确约定抵充顺序,还款应当先冲抵利息还是本金?多笔债务的还款顺序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0687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中出现多笔债务、还款未明确约定性质的情况时,适用“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的核心规则:
- 如果双方有书面约定、收条、聊天记录等明确某笔还款是利息还是本金、对应哪笔借款的,优先按约定认定;
- 没有约定的,还款优先冲抵已到期的债务;如果多笔都到期,先冲抵无担保或担保少的、债务人负担重的债务;
- 单笔债务的还款,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优先冲抵利息,剩余部分再冲抵本金。
本案中双方前期的收条明确标注还款为利息,因此直接按约定认定为利息;后续还款无约定时,法院结合还款计划约定的各笔借款到期时间,优先抵扣到期最早的第一笔借款本金,剩余再抵扣其他借款,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真实案例
2020年袁某因资金周转分三次向郑某借款合计12万元,其中2020年9月25日的5万元借款由刘某提供担保,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2%。2021年至2024年期间袁某陆续向郑某还款,双方未对每笔还款的性质和对应借款作出明确书面约定,仅2021年的14400元还款收条明确标注为三笔借款的年度利息。
2023年9月袁某出具还款计划,明确三笔借款的本金还款时间分别为2023年10月8日、2024年4月7日、2024年6月5日。后双方因剩余欠款金额产生争议,郑某起诉要求袁某偿还剩余借款5万元及利息,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2021年的还款有明确约定为利息,按约定认定;后续无约定的还款,按照还款计划约定的到期顺序,优先抵扣到期最早的第一笔借款本金,再抵扣第三笔借款本金,最后抵扣第二笔借款本金;同时结合郑某配偶的微信聊天记录,认定袁某2024年5月19日的4000元现金还款真实有效。最终核算截至2024年6月5日,袁某尚欠第二笔借款本金16660元。此外,刘某的保证期间自2024年4月8日起算6个月,郑某起诉时已超过保证期间,因此刘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陕01民终20687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民间借贷交易中,无论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当在还款时明确约定还款性质:转账时备注清楚“偿还X年X月X日X万元借款的利息/本金”,现金还款要求对方出具明确标注还款性质的收条,避免后续因抵充顺序产生争议。
- 现金还款一定要留存证据:尽量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等有记录的方式还款,确需现金还款的,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收条,或者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让对方确认收到现金还款的事实,避免对方事后否认。
- 有保证人的借款,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为6个月,自主债务到期之日起算,出借人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内起诉或者向保证人主张还款,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 多笔借款尽量分别出具借条,明确每笔借款的金额、利息、还款时间,不要混同借款金额和还款,避免后续核算欠款金额时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