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民事纠纷 > 班组长索要班组劳务费能否要求上游承包单位垫付?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768号案例实务解读

班组长索要班组劳务费能否要求上游承包单位垫付?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7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施工班组班组长以个人名义索要整个班组的劳务费时,能否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上游具备施工资质的承包单位承担劳务费垫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0768号生效判决分析:班组长以个人名义主张整个班组的劳务承包费时,无权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上游承包单位承担垫付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核心保护对象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民工个人,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农民工主张个人的劳动报酬。班组长作为劳务转承包方,其主张的整体班组劳务费不属于农民工个人工资范畴,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仅能向与其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主张权利,不得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上游承包单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某装饰公司承接西安全运村精装修工程后,于2019年11月将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某某装饰设计公司,后者又将该部分劳务转包给某某建筑装饰公司,实际施工过程中,潘某以某某装饰公司的名义对外对接劳务班组。郝某作为劳务班组负责人,从潘某处承接案涉3号楼部分劳务施工,自行招募工人完成施工。

2021年施工结束后,潘某签字确认欠付郝某班组劳务费共计58705元,后续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欠35000元未付。郝某多次向潘某催款无果,遂将潘某、某某装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共同支付劳务费35000元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郝某作为班组负责人主张案涉35000元劳务费时,能否要求上游承包单位某某装饰公司承担垫付责任。

法院观点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仅适用于农民工个人向用人单位主张自身劳动报酬的情形。本案中郝某作为劳务班组的包工头,自行雇佣工人施工,其主张的35000元是整个班组的施工劳务费用,并非郝某个人提供劳动所产生的工资,不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适用条件。郝某与潘某存在直接的劳务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郝某仅有权向潘某主张欠付费用,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某某装饰公司承担垫付责任。

裁判结果

2026年1月22日,西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潘某向郝某支付劳务费35000元及逾期利息的判项,撤销一审关于某某装饰公司承担垫付责任的判项,驳回郝某对某某装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0768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劳务班组班组长:若代班组内农民工索要个人工资,应当以农民工本人作为权利主体分别主张,留存每个农民工的身份证明、考勤记录、工作量确认单、工资核算明细等证据,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适用条件的,可依法要求上游具备资质的承包单位承担工资垫付责任;若班组长主张自身承包的劳务承包款,应当尽量直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结算主体、付款时间,避免与个人分包方达成口头协议导致后续维权困难。
  2. 对于工程承包单位:应当严格审查分包方的资质,禁止无资质的个人挂靠或以本单位名义对外开展劳务施工,同时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机制,督促分包方将工资直接发放至农民工本人账户,留存完整的工资发放凭证,避免因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承担不必要的垫付责任。
  3. 实践中需严格区分“农民工个人工资”与“班组劳务承包款”的法律性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适用具有严格的主体和范围限制,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否则相关诉请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