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条和转账流水,仅凭录音自认能认定150万元债务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8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没有借条、欠条,也没有原始转账流水,债权受让人仅凭债务人在通话录音中的多次认可、后续还款行为以及债权转让通知,能否要求债务人偿还剩余150万元?
这是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01民终20893号案件中争议最大的实务问题。杨某的核心抗辩是:赵某、黄某一方没有提交借款凭证和转账流水,通话内容只是“敷衍”,不能证明真实借贷关系;黄某则主张,杨某多次承认200万元借款、已还10万元、转让后又还40万元,证据链已经足以证明债务真实存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0893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民间借贷及债权转让纠纷中,“没有借条、没有原始转账流水”并不当然等于债权不存在。法院通常不会机械地只看是否有借条,而是会审查全部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是否达到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本案中,法院最终支持黄某的150万元本金请求,关键不在于单一录音,而在于以下证据形成了较完整的证明链条:
- 第一,原债权人赵某陈述了借款背景。赵某在庭审中说明,其与杨某系同学关系,曾向杨某出借200万元,杨某此前已偿还10万元。
- 第二,杨某在多次录音中对核心债务要素有明确回应。录音内容涉及“借款200万元”“已还10万元”“剩余190万元”“做生意用途”“还款计划”等信息,法院认为这些内容覆盖了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等核心要素。
- 第三,杨某在债权转让后实际向黄某支付40万元。如果杨某完全不负有债务,其需要对向黄某支付40万元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杨某称该款是为让黄某协助赵某办理其他事项,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
- 第四,债权转让通知已经送达债务人。赵某签署《债权转让通知书》后,黄某通过微信向杨某发送,法院据此认定债权转让对杨某发生效力。
因此,征和律所认为,本案的裁判规则可以概括为:在缺少书面借据和原始流水时,债务人的持续性自认、部分履行行为、债权转让通知、原债权人陈述及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仍可能被法院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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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
赵某称其曾向杨某出借200万元,杨某此前偿还10万元后,尚欠190万元。2024年1月5日,赵某签署《债权转让通知书》,将其对杨某的190万元债权及相关从属权利转让给黄某。2024年3月19日,黄某通过微信向杨某发送该债权转让通知书。
黄某随后以债权受让人身份向杨某主张还款。黄某提交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杨某在沟通中多次提及还款计划、借钱做生意、已还10万元及剩余款项等内容。债权转让后,杨某又向黄某支付40万元。黄某据此起诉要求杨某偿还剩余150万元本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杨某与赵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黄某主张的债权转让关系是否成立。
三、法院观点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赵某虽未提交与杨某之间的债务往来凭证,但其对200万元借款过程、原因、时间等进行了陈述;黄某提交的多段录音能够证明杨某多次认可赵某出借其200万元,认可已偿还10万元,并在偿还40万元后对尚欠150万元予以认可。
法院还特别指出,杨某在录音中的表述包括“弄个还款计划”“坚决以后不能借人钱”等内容,能够覆盖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所需要的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大核心要素。杨某主张其支付40万元另有原因,但未提交充足证据推翻黄某一方的证据链。
四、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杨某向黄某偿还150万元,并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7月15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杨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780.04元,由杨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0893号
-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某应向黄某偿还15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类似案件中,真正决定胜负的往往不是“有没有一张借条”,而是能否把证据串成一条让法官相信的完整链条。结合本案,征和律所建议当事人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 出借人没有借条时,应尽快补强证据。可以围绕借款金额、用途、交付方式、已还金额、剩余本金、还款计划等内容,通过微信、短信、录音、还款凭证、催款函等方式固定证据。录音应注意合法取得,避免采用胁迫、窃听等违法方式。
- 债务人如果否认债务,不能只说“我是敷衍”。如果曾经转款给对方、曾经在录音中承认债务,就需要对这些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交客观证据支持。否则,法院可能认为否认意见不足以推翻既有证据链。
- 债权转让务必保留“转让+通知”两类证据。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应有书面转让文件,通知债务人时应保留微信发送记录、短信记录、邮寄回执、电子送达记录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自然人借贷利息要区分“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本案中,因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过借期内利息,法院未支持黄某主张的全部利息起算方式;但对于起诉后的逾期占用资金损失,法院支持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务中,借款合同应明确借款期限、利率、逾期利率和还款方式。
- 债权来源复杂时,法院会更重视证据相互印证。例如本案涉及原债权人、债权受让人、债务人三方关系,且原债权人处于特殊状态,法院不会仅凭单方陈述认定事实,而是综合录音、聊天记录、付款行为、庭审陈述等证据判断真实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