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没在借条上签字要共同还债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17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配偶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1766号生效判决分析:并非只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本案中,尽管韦某未在案涉《借款协议》上签字,但案涉借款明确约定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韦某本身是该公司持股68%的股东、监事,还实际参与了案涉借款的对账、还款安排等全流程事宜,足以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因此韦某应当对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7月13日,出借人司某与借款人彭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彭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司某借款2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10%,借期2年。协议签订当日,司某按约向彭某转账200万元。后彭某陆续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及2024年9月30日之前的利息,尚欠70万元本金及后续利息未还。
彭某与韦某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实际用于二人共同经营的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韦某为该公司持股68%的股东、监事,多次通过微信与司某对接借款对账、还款安排等事宜。因彭某、韦某未按期还款,司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一审判决支持司某诉请后,彭某、韦某提起上诉,主张韦某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主张2014年彭某转给司某的75万元为借款,要求与本案债务抵销。
争议焦点
1. 韦某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彭某主张的2014年75万元转账能否与本案债务抵销?
法院观点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案涉《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为公司经营,韦某作为双方共同经营的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实际参与了案涉借款的对账、还款安排等事宜,足以认定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韦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关于债务抵销:彭某主张2014年的75万元转账为出借给司某的借款,但未举证证明该款项的性质为借款,且在转账后十余年的时间里从未向司某催要,在本案借款对账、司某多次催款的过程中也从未提出过抵销主张,明显不符合常理,故对其债务抵销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彭某、韦某共同向司某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以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的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176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时尽量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共同签字确认,从源头避免后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成本;如果仅有借款人一方签字,应当注意留存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例如配偶参与对账、还款的聊天记录,借款用于配偶持股、任职或实际经营的企业的相关凭证等,避免后续举证不能的风险。
2. 对于借款人配偶而言,若对配偶的对外借款不知情,且该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应当及时明确提出异议,不要随意参与借款的对账、还款沟通等事宜,避免被法院认定为对债务的事后追认,进而承担不必要的还款责任。
3. 关于债务抵销的适用,当事人主张债务抵销的,应当举证证明双方互负合法、到期、种类相同的债务,且已经履行了通知对方的义务。类似本案中持有多年前的转账凭证,既无证据证明款项性质为借款,也长期未主张权利的,很难被法院支持抵销主张。当事人若对他人享有合法债权,应当及时主张,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因举证不能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