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洗劳动工具时摔伤算工作过程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3247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者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后,自行清洗劳动工具(如三轮车、机械等)过程中摔伤受伤,这种"附属性"行为是否仍属于"提供劳务过程中"?接受劳务一方能否以"自发行为、非指派内容"为由主张减轻责任?这是本案上诉人X公路管理站与被上诉人许某之间最大的争议焦点,也是大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的高频疑难问题。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3247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提供劳务过程中",不能单纯以是否在"指派的具体动作清单"内来认定,而应从该行为与劳务内容的关联性、必要性、时间节点、工具属性等多维度综合考察。
本案中,许某使用自有农用三轮车按指派清理山体滑坡后路面的含水泥土,泥土黏稠需以水协助卸车,清理结束后清洗满载泥浆的三轮车,在客观上是完成本次劳务任务不可分割的善后环节,并非脱离劳务的纯粹个人行为。事故发生时间为下午4点,未到下班时间,更印证该行为仍处于劳务过程中。征和律所认为,将"清洗劳动工具"视为劳务的延伸,符合社会一般观念和劳务用工的客观实际,二审法院驳回X公路管理站"该行为不属于劳务范围"的上诉意见,并无不当。
在责任划分上,接受劳务一方因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未提供合格安全的生产工具与作业条件,被认定承担70%主要责任;劳务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自担30%。这一比例体现了"雇主严格安全保障 + 劳务者必要注意"的双轨思路,值得类案参考。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1年10月12日下午,许某经原西安某公司路长安排,驾驶自有农用三轮车清理路面山体滑坡泥土。因泥土含水量大、黏性强,卸车时需用水冲击。清理任务结束后,许某在清洗三轮车泥浆过程中摔伤,经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先后多次住院治疗,并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公司在诉讼中被注销,X公路管理站系其唯一股东。
争议焦点:①清洗三轮车行为是否属于"提供劳务过程";②护理费已通过工资形式发放是否还应另行赔偿;③原公司注销后责任由谁承担。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许某使用三轮车清理泥土系按公司安排进行,清洗工具属于劳务行为的合理延伸;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安全管理与安全工具提供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关于护理费,公司已按带薪假期形式发放99天工资,该期间护理费不再重复支持,剩余36天护理费按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计算。关于主体,因原公司在诉讼中注销,依据《民诉法解释》第六十四条及唯一股东X公路管理站明确愿意承继诉讼地位的意见,由X公路管理站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判决X公路管理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许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77353.77元,驳回其他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3247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五、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看似简单,但责任比例、附属行为认定、护理费扣减、主体变更等多个环节都暗藏"扣分项",征和律所提示如下几点独家观点供参考:
- "附属行为"认定应坚持"必要延伸"标准。劳务者使用自有工具完成劳务的,工具的清洗、维护、归还等行为通常具有不可分割性。征和律所建议劳务者在主张权利时,重点证明该行为与劳务内容的内在关联,避免落入"自发行为"的抗辩陷阱。
- 带薪护理与赔偿性护理费不得重复主张。本案中公司已按工资形式发放99天护理期工资,法院相应扣减——这是经常被忽视的一点。征和律所提醒劳务者及家属,在举证护理费时应区分"工资性收入"与"实际护理损失",由家属护理且工资减少的,应保留考勤、停薪证明等。
- 用工主体注销并非"金蝉脱壳"。公司未经合法清算注销的,唯一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需作为当事人承担责任;即便股东系事业单位性质,也不能免除民事责任。征和律所建议受害人在诉讼中密切关注被告主体的工商状态变更,必要时及时申请追加股东为被告。
- 雇主一方应主动构建"三道安全防线"。包括岗前安全培训、安全作业工具配备(如防滑措施、警示标识)、现场安全提醒。本案中接受劳务方承担70%责任的关键即在于安全保障义务全面缺位。征和律所建议用工单位在合同、规章、现场记录等多个层面留痕,否则一旦出险,举证劣势明显。
- 提供劳务者也应尽合理注意义务。本案劳务者自担30%,提示劳动者在使用水源、湿滑环境作业时应谨慎,必要时主动向雇主提出安全要求并留痕,既保护自身安全,也为可能的纠纷储备证据。
遇到类似纠纷,建议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病历、工资发放记录、考勤、用工合同、现场视频等),在诉讼时效内(人身损害一般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时起算)及时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