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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变借款?打了借条还能主张是工程款吗——征和律所解读西安(2025)陕01民终23380号案

一、法律问题

实务中,工程领域的"借条"非常常见——发包方/总包方为了简化工程款审批流程,往往直接以"借款"名义提前向分包方、施工人员转款,分包方按要求出具借条。一旦双方关系恶化,发包方持借条按民间借贷起诉,分包方主张"这其实是工程款,不是借款",能否被法院支持?

本案的核心争议正在于此:李某收到某某公司转款后出具了载明"借款"字样的借条,但借条同时注明款项用于"张家港工程项目辅材、部分工人工资支付",李某能否据此抗辩双方实为劳务分包关系而非借贷关系?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3380号生效判决解答:

一旦签字出具了载明"借款"字样的借条,且款项已实际交付,要想推翻"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改按"工程款/劳务分包"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举证难度极大。征和律所认为,本案裁判要点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1. 借条+实际转款=民间借贷关系的初步证据。李某亲笔出具借条,载明"借到某某公司借款伍拾玖万伍仟元整",且某某公司已通过银行转账分7次合计支付595000元至李某账户,借条与转账记录相互印证,足以构建民间借贷关系的基本事实。
  2. 仅凭借条上"借款用途"的注明,不足以否定借贷合意。借条载明款项用于工程项目辅材、工人工资支付,只能证明借款的用途,不能证明该款属于工程款本身;尤其当借条中未约定"该款可在工程款中抵扣"时,款项性质仍应认定为借款。
  3. 主张基础法律关系转换的一方负有充分举证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第十四条),被告主张非借贷关系的,须举证证明双方达成了"以工程款抵借款"或"该笔款项实为工程款结算"的合意。本案李某未能提交结算单、工程款抵扣协议等关键证据,其抗辩自然不被采信。

简言之,"白纸黑字"的借条具有极强的证明力,主张其为虚假或具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的,必须拿出相对应的、有说服力的反证。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2年5月至11月间,某某公司分7次向李某个人账户累计转账595000元,部分转账备注为"工程款""工程预付款""医疗费"。2023年1月,李某向某某公司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借到某某公司借款伍拾玖万伍仟元整,用于张家港工程项目的辅材、部分工人工资支付"。后双方就该款项性质发生争议,某某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要求李某偿还本金及利息;李某抗辩称双方系劳务分包关系,案涉款项实为工程款。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借贷关系明确,判决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认定:借条系李某在收到全部转款后出具,明确表述为"借款",且未约定可在工程款中抵扣;李某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以工程款抵扣借款的合意;至于借款后款项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双方就案涉款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如李某与某某公司确因劳务分包产生工程款,可另行主张。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限期偿还借款本金595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3380号
  •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五、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工程领域、合作经营领域的"打借条预支款项"操作非常普遍,但其法律风险被严重低估。征和律所从办理类似案件的角度,给出以下独家观点:

  1. 对于出具借条的一方(如分包方、施工人员):切勿仅凭信任随意出具仅写"借款"字样的借条。如果款项确属工程款预支,应当在借条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本款属于XX工程项目的预付工程款,最终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抵扣",并保留工程合同、施工记录、结算单等原始证据。否则一旦诉讼发生,借条的"借贷外观"将让你处于极其被动的局面。
  2. 对于持有借条的一方(如发包方、总包方):借条本身具有较强证明力,但若款项确实是工程款预付而非借款,强行按借贷主张可能涉嫌违背诚信原则,甚至在对方反诉工程款时被法院合并审理,反而扩大风险。建议在款项支付时严格区分"借款"与"工程款"两种性质。
  3. 关于本案延伸的"另案主张"问题:二审法院明确指出"如李某与某某公司之间如因劳务分包产生工程款,李某可另行主张"。这意味着即便本案借款被判偿还,李某仍可就工程款另行起诉。征和律所提醒,此种情况下务必尽快收集劳务分包合同、工程量签证、结算依据、付款记录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诉讼时效届满。
  4. 关于转账备注的法律意义:本案中某某公司在转账时备注了"工程款""工程预付款"等字样,这本是有利于借款人抗辩的关键证据,但因为后续借条的出具被"覆盖"。征和律所提醒:事后出具的借条往往会成为认定法律关系的"决定性证据",尤其在双方未对借条性质作进一步限定时。
  5. 遭遇类似争议的处理建议:无论是被诉一方还是起诉一方,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全面梳理款项流转、文书签署、双方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群聊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涉及大额款项性质争议时,举证策略和抗辩思路的选择,往往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