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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项目部章的承揽合同对方不认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37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加盖工程项目部印章的承揽合同,总承包方以印章不真实、未授予代理权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是否应当承担合同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3717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若项目部印章在案涉项目的施工管理资料、对外报送文件中多次使用,即使总承包方否认印章真实性,也可认定该印章具有代表总承包方的外观授权效力,以项目部名义签订的合同对总承包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项目副经理等管理人员以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相应法律后果由总承包方承担。 第三,即便有项目经办人签署过结算文件,但若有证据证明结算内容与实际欠款不符、双方未完成正式结算的,应当以实际查明的欠款金额认定应付账款;违约金起算时间若双方未完成结算且均有过错的,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江西某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承建西安某高校综合楼项目,2016年12月,其项目部与陕西某某消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消防公司)签订《钢质防火卷帘门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某某消防公司负责项目防火卷帘门的生产与安装,合同加盖某某建设公司项目部印章,项目部副经理肖某作为甲方代理人签字,王某作为乙方代理人签字。合同履行过程中,某某建设公司通过肖某等人累计向某某消防公司支付款项35万元。2019年1月,王某签署《工程/劳务结算书》,载明总工程款43.2万元、已付35万元、剩余8万元结清,后某某建设公司向王某个人账户转账8万元。某某消防公司认为实际欠款为74900元,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无法证明项目部印章真实性、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驳回全部诉请,某某消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二审中,法院依申请调取了案涉项目的施工管理备案资料,查明某某建设公司项目部印章在项目工作联系单、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报批文件中多次使用,肖某系项目副经理。法院认为:其一,项目部印章在案涉项目中广泛使用,某某建设公司否认印章真实性与事实不符,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其二,王某虽曾作为某某消防公司代理人签订合同,但结合一审中双方均认可未完成正式结算、王某事后多次向肖某主张欠付74900元且肖某未予否认等事实,认定某某建设公司仍欠付加工费74900元;其三,因双方未完成正式结算,王某签署不实结算书对争议发生存在过错,违约金调整为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

裁判结果: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改判某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某消防公司加工费74900元,并支付以74900元为基数、按LPR四倍自2024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3717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涉项目部的合同前,务必核实项目总承包方的工商信息、项目备案信息,要求对方提供项目部设立文件、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优先要求加盖总承包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从源头降低合同效力认定风险。 2. 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留存项目部印章的使用痕迹:如项目向业主方、监理方报送的施工资料、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上的项目部印章样式,必要时可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住建部门备案的项目资料,用于证明项目部印章的公示效力。 3. 款项往来优先走对公账户,避免向个人转账;若确需向个人支付,必须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收款权限及金额,防止出现“个人收款不算公司付款”的争议。 4. 结算环节必须由对方加盖公章或有明确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切勿仅由项目经办人个人签署结算文件;若对方以制式结算书要求签署,务必仔细核对已付款、欠付款金额,避免因疏忽签署不实结算文件导致权益受损。 5. 若遇到对方否认合同关系的情况,应及时收集整理合同履行全流程证据,包括交货记录、安装验收记录、沟通记录、付款记录、发票开具与抵扣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合同关系及履行情况。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