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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他人保管后逾期报废,所有权人坚持要求对方送上门不肯自提能索赔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60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车辆交由合作公司使用后,合作破裂车辆停放在对方处,所有权人坚持要求对方将车辆送至指定地点才肯接收,拒绝自行取车、拒收车辆钥匙,最终导致车辆因逾期检验被强制报废,所有权人能否要求保管方赔偿车辆报废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600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对于动产返还的履行方式,若双方事先未明确约定返还地点、返还方式的,保管方明确告知车辆存放地点并作出同意返还的意思表示,即已履行返还的主要义务,所有权人应当积极配合取回车辆,无权单方面要求保管方按照其指定的方式、地点交付车辆。其次,根据民事法律中的减损规则,若一方存在违约情形,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部分的损失主张赔偿。本案中,保管方已多次通知所有权人取车,甚至主动邮寄车辆钥匙,所有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放任车辆长期停放导致逾期检验被强制报废,属于未履行减损义务,相应的车辆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宋某原为陕西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医疗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刘某为该公司副总经理,陕西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管理公司)为某某医疗公司的股东。为方便开展经营活动,宋某将其名下登记的沃尔沃小型越野客车无偿交由某某医疗公司使用。2021年各方合作破裂后,案涉车辆停放于某某管理公司的地下停车场。自2021年5月起,刘某、某某管理公司多次通过微信告知、发函通知、邮寄车钥匙等方式催促宋某尽快取走车辆,但宋某坚持要求对方将车辆送至其指定的地点才肯接收,还拒收了某某管理公司邮寄的车钥匙。2024年3月31日,案涉车辆因连续逾期未检验被强制报废。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某管理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0万元及车辆占有使用费2万元;某某管理公司随即提出反诉,要求宋某支付车辆保管费。

法院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事先未就案涉车辆的返还方式、返还地点作出明确约定,某某管理公司已明确告知宋某车辆停放位置并明确表示同意返还,还多次主动催促宋某取车、邮寄车辆钥匙,宋某坚持要求对方按其指定地点交车是导致其未能及时取回车辆的直接原因。案涉车辆的报废损失系宋某怠于行使所有权、未履行法定减损义务导致,其无权要求刘某、某某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某某管理公司未采取提存等有效方式完成车辆交付,对其主张的保管费也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某某管理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6005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物权纠纷类)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发生动产返还纠纷时,若双方未事先约定返还的地点、方式,权利人接到取回通知后应第一时间到车辆存放地核实车辆状况并取回车辆;若认为对方存在逾期返还、使用损坏车辆等情形的,可在取回车辆固定证据后另行主张损失赔偿,切勿以“对方没送到指定地点”为由拒不接收车辆,否则放任损失扩大的部分需自行承担。
  • 作为保管动产的一方,若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动产,可通过向公证机构提存、公证留存返还通知等方式履行返还义务,避免后续被主张财产损失或保管费时缺乏有效证据。
  • 对于车辆这类有定期检验、强制报废要求的特殊动产,权利人需格外关注车辆的年检期限,即使存在权属或合同争议,也应优先保障车辆符合行政监管要求,避免因报废产生不可逆的财产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