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项目仅试运营未正式验收可拒付尾款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60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交付的设备仅进入试运营阶段、双方未办理正式验收手续,定作人能否以“项目未验收合格”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6033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定作人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核心不在于是否具备形式上的“正式验收”手续,而在于定作人是否已实际接收并使用案涉承揽成果,以及定作人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承揽成果存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本性质量问题。
具体裁判规则可归纳为两点:第一,若承揽人已将设备交付定作人投入试运营,且设备持续处于使用状态,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组织验收,又无法举证证明设备存在无法验收的严重质量问题的,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第二,开具发票、交付竣工资料等义务属于承揽人的从给付义务,与定作人支付工程款的主给付义务不具有对价性,定作人不得仅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7月,西安某某制药公司(定作人)与陕西某某环境工程公司(承揽人)签订《工艺冷藏系统合同》,约定承揽人以包工包料方式完成工艺冷藏系统交钥匙项目,合同总价41万元,工期45天;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45%预付款,主机设备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付50%进度款,1年质保期满后付5%质保金。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于2021年9月3日进场施工,2021年11月9日将设备交付定作人试运营,定作人已支付预付款184500元。后双方因设备质量争议、验收手续、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承揽人起诉要求定作人支付剩余尾款及逾期利息,定作人反诉要求承揽人支付延期完工违约金、第三方维修损失共计35万元。
法院观点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其一,案涉设备已于2021年11月9日交付定作人试运营且持续处于运营状态,定作人未组织正式验收,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设备存在无法验收的根本性质量问题,故其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二,双方未办理正式验收手续,且承揽人在运营期间多次进行维修、未按约定出具发票,欠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调整为承揽人起诉之日(2024年5月16日)更为合理;其三,2023年3月29日后承揽人未按定作人通知到场维修,酌情扣减1万元承揽费用。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1. 陕西某某环境工程公司向西安某某制药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9430元;2. 西安某某制药公司向陕西某某环境工程公司支付合同款215500元,并以215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4年5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 驳回双方其余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6033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承揽人而言,交付工作成果时应当及时书面催告定作人组织验收,留存交付凭证、验收催告函件、沟通记录等证据;若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验收但已实际使用设备的,应当注意留存设备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据,便于后续主张工程款时证明付款条件已成就;同时需按合同约定及时开具发票、交付技术资料,避免被定作人以此为由拖延付款。
- 对定作人而言,收到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验收,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揽人提出明确异议,并留存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若仅以“未正式验收”为由长期拖延付款但实际使用设备的,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付款条件已成就,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 关于质保期维修问题: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定作人应当首先履行通知义务,留存通知承揽人维修的证据;若承揽人怠于维修,定作人委托第三方维修的,应当注意留存维修合同、付款凭证、维修项目与质量问题关联性的证据,且维修费用应当合理,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支持。
- 关于违约金调整的实务规则:即使违约方未明确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调低”的抗辩,但其主张“不构成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的,通常可认定包含了对违约金数额的异议,法院有权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过高的违约金酌情予以调减,因此合同双方在约定违约金时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避免约定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标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