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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了建筑器材没退完租赁费能一直算到起诉时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605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未完成全部租赁物退还、双方未达成最终结算的,租赁费应当计算至何时?出租方能否主张租赁费一直计算至起诉之日?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6057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建筑器材类项目租赁,租赁费的计算截止时间原则上应以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为准,但如果双方对租赁物是否返还、返还数量存在重大争议,法院会结合项目竣工时间、双方协商退料的进度、双方的举证情况,秉持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酌定合理的截止时间,不会一概支持出租方主张的计算至起诉之日的请求,也不会直接以项目竣工日作为停租时间。

具体到本案中,案涉建设项目已于2021年9月18日竣工验收,双方早在2021年7、8月份就已经开始协商剩余租赁物退还事宜,可见承租方已无继续使用租赁物的需求;但承租方未能提供出租方签字确认的退料单证明已全部返还租赁物,需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法院据此结合项目竣工时间、建筑周转材料的合理退料周期,酌定租赁费计算至2022年1月15日,既考虑了出租方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承租方因举证瑕疵承担过度扩大的损失,符合司法实践中的通常裁判标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9月25日,甘肃某某模架服务中心(出租方)与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租方)签订《兰州交大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为其承建的兰州某棚户区改造项目租赁钢管、扣件、轮扣架等建筑周转材料,双方对租赁单价、缺损赔偿标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出租方依约向项目供应了全部租赁物。2020年12月20日,双方签署《周转材料租赁结算汇总》,确认截至该日已产生租赁费869038.10元,承租方已累计支付租赁费350000元。此后承租方陆续退还部分租赁物,但双方因退料清点、剩余在租量等问题产生争议,一直未完成最终结算。

2023年11月,出租方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租赁费应计算至2023年11月10日,要求承租方支付欠付租赁费998700.3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未退还租赁物赔偿款175711.61元、租赁物报废赔偿75701.96元、运费16000元等。一审判决后,出租方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于2025年3月31日签署《封账协议》,确认案涉合同最终结算总金额为1325069.13元,扣除已付350000元后,欠付金额为975091.01元。

争议焦点

  1. 案涉租赁费的计算截止时间应如何确定,出租方主张计算至2023年11月10日是否应支持;
  2. 承租方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3. 租赁物报废赔偿金额应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关于租赁费计算截止时间:案涉项目已于2021年9月18日竣工验收,双方此前已在协商租赁物退还事宜,不存在继续租赁的事实;但承租方未能提供出租方签字确认的退料单证明已全部返还租赁物,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一审法院结合项目竣工时间、合理退料周期,酌定租赁费计算至2022年1月15日,并无不当,对出租方主张计算至2023年11月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对租赁物退还数量存在争议,未完成最终结算,且合同明确约定出租方未履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义务的,承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出租方的违约金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租赁物报废赔偿:出租方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报废租赁物的数量及价值,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以承租方自认的2087元作为报废赔偿金额。

二审中双方签署的《封账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确认的欠付金额与一审判决认定的总金额一致,故对出租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陕01民终605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租赁费781292.4元、未退还租赁物赔偿款175711.61元、租赁物报废赔偿款2087元、运费16000元,合计975091.01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6057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履行周期长、租赁物数量多、退料环节易产生争议,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要重视流程留证,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1. 出租方应在项目收尾阶段主动跟进退料事宜,安排专人到场参与清点,所有退料必须签署书面退料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如果承租方拖延退料,要及时通过书面函件、微信等方式催告,留存催告证据,避免因长期怠于主张权利导致扩大的损失无法得到支持。
  2. 承租方退还租赁物时,必须要求出租方授权的人员到场清点并签署退料单,如出租方拒不配合,可通过公证、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固定退还租赁物的数量、状态,避免后续因无法举证已退还而承担额外租赁费。
  3. 如果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出租方要及时开具符合约定的增值税发票,并留存发票送达凭证(如签收记录、快递底单、微信发送记录等),否则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可能因未履行先合同义务而不被支持。
  4. 对于租赁物报废、缺损的情况,双方应在退料时当场核对数量、确认损坏程度,签署书面确认单,避免后续因报废数量产生争议,无证据一方只能按对方自认的金额主张权利。
  5. 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封账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签署前务必仔细核对账目明细,确认金额无误后再签字盖章,签署后不得随意反悔。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