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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通信管道损坏维修费谁出?未实际发生的重建费能要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61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作建设通信管道过程中,管道损坏后的维修、重建费用应当由谁承担?尚未实际发生的重建费用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6195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合作项目的费用承担首先要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只说了大概的责任,没说清楚细节(比如哪些情况算质保责任、材料钱谁出、没卖出去的管道谁来维护),法院会结合双方的合作模式、利润分配比例公平划分责任——毕竟赚的钱是对半分,责任也大概率会按比例承担。

其次,要是想让对方赔维修、重建的钱,必须是这笔钱已经实际花出去了,有发票、付款记录这些证据。如果只是估算以后可能要花的钱,而且东西的产权还不是你的(比如本案里管道已经卖给运营商了),法院不会支持,毕竟钱还没花,损失还没实际产生,不能提前要赔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3月,陕西某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与西安某某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建设西安长安区的通信管道,建成后以B公司名义出售给电信运营商,所得利润双方各分50%;其中A公司负责管道施工、道路恢复等工作,B公司负责提供管材、井盖等主材。双方还约定,运营商把款项打到B公司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B公司要把到账金额的50%付给A公司,逾期要付违约金。2021年7月,双方确认B公司留50万元作为A公司的履约保证金,等全部管道质保期届满、没有质量问题后再返还。

后来双方因为款项支付、维修费用承担等问题闹僵,A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质保金、履约保证金共计446万余元,还有逾期利息。B公司反诉,要求A公司承担13条路段的维修整改费108万余元、申弥路管道重建费64万余元,还要A公司开203万余元的增值税发票。

争议焦点

1. 案涉13条路段的维修维护费用应该怎么分担?
2. 申弥路管道还没实际重建的费用,能不能要求A公司承担?

法院观点

关于13条路段的维保费用:双方的合同里只笼统说A公司要配合管道验收、质保期内日常维护等工作,但没说清楚已卖给运营商和没卖出去的管道质保期怎么算、日常维护具体包括啥、维修的材料费谁出这些细节,双方当初签合同的时候都没考虑到,都有责任。再加上双方本来就是利润五五分成,所以法院酌定这笔40万余元的维保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

关于申弥路的重建费用:这笔64万余元的钱只是鉴定机构估算的重建成本,实际上B公司根本没花钱修,也没重建。而且申弥路的管道有一部分已经卖给运营商了,产权是运营商的,B公司也拿不出证据证明运营商要求它来承担重建的钱。既然损失还没实际发生,B公司当然没理由找A公司要这笔钱。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改判:

  1. 维持一审关于B公司支付A公司管道购置回款、质保金3342981.93元及逾期利息、A公司向B公司开具2031971.56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驳回A公司要求返还50万履约保证金的判项;
  2. 改判A公司向B公司支付13条路段的维修费用200427.64元(原审判了104万余元,减半调整);
  3. 驳回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申弥路重建费用641954.07元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6195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凡是合作搞工程、做项目的,一定要把质量保修的责任写得明明白白,别只写个“乙方负责维修”就完事了。比如要写清楚质保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不同部位的质保期多久、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维保责任怎么分、维修的时候材料费和人工费谁出、日常维护的范围包括啥,不然真出问题了,谁都说不清,最后只能按比例分担。

第二,要是想让对方赔损失,一定要等损失实际发生了再主张,而且要留好所有的证据,比如维修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对方确认维修的记录等等。要是只是预估以后可能要花钱,就提前找对方要,法院肯定不会支持,毕竟“损失还没发生,凭啥要赔”。

第三,如果涉及到第三方的产权,比如东西已经卖给客户了,那要找合作方追偿维修费用的话,得先证明自己已经向客户承担了维修责任、花了钱,不然自己都没损失,当然没法找别人要。

另外顺便说一句,很多人以为“开发票是税务局管的事,法院不管”,其实不是的,如果合同里明确约定了开票义务,那属于合同义务的一部分,法院是可以判决要求开票的,所以别把开票当小事,该开的票一定要按约定开。还有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条件,一定要写清楚具体的时间或者触发事件,别写“全部质保期届满”这种模糊的话,不然像本案里管道分批次卖,质保期一直算不完,保证金就迟迟拿不回来。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