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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是被执行人能否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排除强制执行?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62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一方对外负有个人债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财产,另一方以财产系夫妻共同共有为由提出异议,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6205号生效判决解答: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欠的钱就不能动”,其实这个认知是错误的。

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投资收益等财产,哪怕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法律是明确认可的。

但共有权不等于能排除强制执行:如果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法院依然可以查封、处置这套共同财产,只是必须保障非负债一方的财产份额。也就是说,法院可以拍卖房子,但是卖完的钱要拿出一半给没欠债的配偶,剩下的一半用来还债。

另外,针对轮候查封的财产,因为轮候查封还没正式生效(要等前面的查封解除了才会轮到),所以此时案外人直接起诉要求排除轮候查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不会支持相关诉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真实案例

王某与朱某系夫妻,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2021年,雷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朱某、胡某诉至法院,生效判决判令朱某偿还雷某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胡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雷某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朱某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的两套房产,轮候查封第三套房产,同时扣留、提取了朱某在另案中的执行案款6144951元及利息。

王某认为上述房产和案款均系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作为共有人有权排除执行,遂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不得执行案涉财产、确认其享有50%份额。一审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案涉三套房产及执行案款均取得于王某与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王某以共有人为由主张排除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对共有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共有人可通过析产诉讼主张份额;其中轮候查封的房产尚未发生查封效力,王某对此提出的诉求无请求权基础。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6205号
  •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不要盲目提执行异议之诉。如果只是以“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完全排除执行,大概率会败诉,正确的诉求应该是要求确认自己的共有份额,并在执行处置中保留对应份额的价款,而不是要求停止全部执行。
  2. 先区分债务性质。如果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比如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那夫妻双方都有还款义务,共同财产全部都可以被执行,连一半份额都不能保留。
  3. 轮候查封阶段不用着急提异议。等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再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才来得及,不然会因为没有请求权基础被驳回,浪费诉讼成本。
  4. 救济路径要选对。如果认为自己的共有权受到侵害,可以先和债权人、配偶协商分割共有财产,经债权人认可后法院会解除对你份额的查封;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法院会中止对财产的执行。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