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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劳务协议中途退场要扣40%劳务费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62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合同中约定“中途退场按已完工程量60%结算劳务费”,该约定是否有效?违约金过高时法院能否调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6232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劳务合同中“中途退场按已完工程量60%结算”的约定,本质上是针对提前退场违约行为的违约金条款,并非单纯的结算标准约定。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原则上具备法律效力,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其次,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为参考标准。本案中,按60%结算相当于直接扣除40%的劳务费作为违约金,在发包方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达到劳务费40%的情况下,该约定明显过高。且法院查明杨某提前退场并非完全是单方原因,因此一审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劳务费的15%(即按85%结算劳务费),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也予以维持。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调整需要当事人主动提出请求,法院一般不会主动依职权调整。如果当事人认为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要在诉讼中明确提出调整申请,并提交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2月,李某(甲方)与杨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李某雇用杨某在西安某工地从事楼体主体外架搭设劳务,劳务费按每层实际建筑面积15元/㎡计算,协议同时约定“乙方中途不能随便退场,如找各种理由退场按60%结算”。协议签订后杨某进场施工,2023年6月杨某因故离场,仅完成31号楼10层的外架搭设劳务。施工期间,李某向杨某转账11000元,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李某向杨某转账65000元。后双方因劳务费结算产生争议,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剩余劳务费及利息等。

争议焦点

  1. 双方约定的“中途退场按60%结算劳务费”是否过高,应否调整;
  2. 李某主张的帮工费用抵扣、质量问题单价下浮、已付款数额异议等能否成立;
  3. 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观点

1. 关于违约金调整:案涉协议约定的中途退场按60%结算,本质是违约金条款,该约定明显过高,且杨某提前退场并非单方原因,一审法院酌情调整为按85%结算劳务费,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帮工费用抵扣:李某主张其给杨某帮工应扣减劳务费,但双方协议对相互帮工并无约定,且李某在一审中未提起反诉,法院不予处理,李某可另案主张。

3. 关于质量问题单价下浮:李某主张杨某施工质量不达标应下浮单价,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及对应损失,不予支持。

4. 关于已付款数额:李某主张已付款为12800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转账记录认定已付款11000元并无不当。

5. 关于建筑公司的责任:案涉劳务协议的相对方是李某与杨某,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为劳务费代付方,且李某已出具承诺书确认代付后无纠纷,故该建筑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向杨某支付剩余劳务费1266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6232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劳务发包方(雇人干活的一方)

  1. 签订劳务协议时,违约条款要合理设置,不要约定明显过高的违约金,否则即便对方违约,也大概率会被法院调整。如果确实因对方提前退场造成了损失,要注意留存损失的证据,比如工期延误的赔偿凭证、另行找人施工的差价凭证、返工损失凭证等,以便在诉讼中证明实际损失数额。
  2. 如果施工过程中有质量扣款、罚款、帮工抵扣等情况,要及时让劳务提供方签字确认,形成书面凭证,不要仅作口头约定,否则诉讼中很难举证得到支持。
  3. 如果有抵扣劳务费的反诉请求,要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不然可能需要另行起诉,增加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对劳务提供方(提供劳务的一方)

  1. 签订劳务协议前要仔细看清楚违约条款,对于明显不公平的条款可以提出修改,不要盲目签字,避免后续陷入被动。
  2. 如果确实需要中途退场,尽量和对方协商一致,留存好沟通的微信、录音等证据,避免被认定为单方违约承担高额违约金。
  3. 额外的帮工、零星用工、补助等,要及时让发包方出具确认单,或者在微信聊天中让对方明确确认,保留好证据,避免后续结算时对方不认账。

另外还要注意,追讨劳务费要找对合同相对方,像本案中的建筑公司只是代付方,不是劳务合同的相对方,起诉建筑公司很可能不被支持。签合同的时候要明确对方的身份,保留好对方的身份信息或企业信息,避免后续起诉时被告主体不适格。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