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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项目甲方迟迟不组织终验能视为合格付尾款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62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验收申请后,迟迟不组织终验程序,是否可以直接视为项目验收合格?承包人能否据此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6260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合同约定优先适用。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验收期限及逾期不验收的法律后果(如逾期未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只要承包人已完成项目建设并提交符合要求的验收申请,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视为项目验收合格,对应付款条件随之成就。

其次,即便合同未明确约定,法律也有相应裁判规则。根据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对应工程价款。

第三,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认定,若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式及最高限额,法院会优先适用合同约定;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予以调整,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上限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180日内未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路某中心早在2019年7月就已收到吉某公司的验收申请,却长期拖延未组织终验,符合合同约定的“视为验收合格”情形,故剩余717万元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同时因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5%,二审法院据此改判违约金为119.5万元。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7年9月,路某中心(原某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与吉某公司签订《某省交通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服务采购合同》,约定吉某公司承接某省交通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及运营工作,其中政务平台建设资金总额为2390万元。合同对付款节点作出明确约定:完成安装调试支付30%、完成初验并上线运行支付30%、终验合格后支付20%、质保期结束后1个月内支付10%。同时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在180个日历日内组织验收并完成竣工验收报告,逾期视为竣工验收已通过;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周按合同价的0.5%计收,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5%。

合同履行过程中,案涉政务平台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初步验收,进入6个月试运行期,2019年5月试运行期届满。2019年7月,路某中心收到吉某公司提交的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但因当地纪委监委驻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出具《监察意见书》要求暂停项目款项支付,路某中心始终未组织终验程序。2020年11月,吉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于2022年11月终结破产程序但未注销。2023年4月,路某中心向吉某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吉某公司破产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吉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路某中心支付剩余政务平台建设资金717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退还履约保函保证金。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吉某公司主张的款项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欠款数额及违约金如何确定。

关于付款条件:根据合同约定,试运行结束后进行项目终验,发包人收到验收申请后180日内未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本案中,案涉项目2018年11月23日通过初验进入试运行,试运行期至2019年5月23日届满,吉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路某中心申请竣工决算审计,路某中心至今未完成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至2020年1月15日应视为竣工验收已通过,20%合同款(478万元)付款条件成就。同时,政务平台硬件质保期为终验合格之日起24个月,至2022年1月15日质保期届满,10%质保金(239万元)付款条件亦已成就,路某中心应支付剩余717万元工程款。

关于违约金:双方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5%,根据路某中心应付款时间及约定的计算标准,违约金已超出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故违约金应按合同总价2390万元的5%计算为119.5万元。

对于路某中心提出的项目存在未完工内容、质量问题等上诉主张,法院认为路某中心已在初验意见中确认项目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具备试运行条件,且其单方委托的鉴定及问题反馈均为单方制作,证明力不足,故不予支持。对于路某中心以纪检监察意见为由主张不可抗力的抗辩,法院认为纪检监察意见属于发包人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不能作为拒付工程款的合法理由。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陕01民终6260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路某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某公司支付欠付合同款717万元及利息119.5万元;驳回吉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6260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包人需留存验收申请提交证据:“怠于验收视为合格”规则适用的前提是承包人已提交符合要求的验收申请,承包人应通过EMS、正式邮件、书面签收等可追溯的方式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资料,并留存完整的送达凭证,避免发包人以“未收到申请”为由抗辩。
  2. 合同验收条款需细化规则:签订建设工程或信息化项目建设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验收的启动条件、验收期限、逾期验收的法律后果(如“逾期15日未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同时明确验收资料的清单及异议期限,减少后续争议发生时的举证成本,可直接依据合同主张权利。
  3. 发包人应及时行使质量异议权:发包人若认为项目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验收条件,应当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明确的异议,并留存异议送达凭证,逾期未提出异议且擅自使用项目的,将可能被视为认可项目质量,丧失质量抗辩权。
  4. 违约金约定需合理评估: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应当结合实际损失合理设置计算标准及上限,发生违约时法院会优先适用合同约定;若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请求调整方需承担举证责任。
  5. 内部管理要求不能对抗合同义务:发包人以内部审批、纪检监察、上级要求等内部管理事由拒付工程款的,通常不会被法院认定为不可抗力或合法抗辩理由,发包人仍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应及时通过内部流程协调解决,不得以此拖延履行合同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