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该怎么结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640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提前解除后,发包方主张施工方存在质量违约应按已完工程造价的80%结算,在举证不足的情况下,双方签字确认的分包进度款申请表能否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6407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提前解除时,工程款结算的核心前提是确认合同解除的原因。如果发包方主张因施工方质量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进而要求适用合同约定的“按已完工程造价80%结算”的违约条款,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施工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且该违约行为是导致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若发包方提交的质量问题证据与合同解除时间间隔过长,且存在解除前仍支付工程款等行为,其违约解除的主张很难被法院采信。
其次,关于已完工程价款的认定,只要有发包方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进度款申请表,即便文件名称为“进度款申请”,只要明确记载了累计完成产值金额,且发包方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金额的真实性,该文件就可以作为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本案中,陕西某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既无法举证证明合同解除系西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量违约导致,也无法推翻双方签字确认的进度款申请表的效力,因此法院最终采信进度款申请表载明的产值金额,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欠付工程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3月,西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进入陕西某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承揽的锦泓府项目从事机电安装劳务分包。同年4月23日,双方签订《机电安装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付款进度,同时明确若建筑公司施工不符合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科技公司有权清退其出场,并按已完工程总造价的80%作为最终结算。
2024年2月20日,建筑公司在科技公司要求下撤场。施工期间,双方曾签署《分包进度款申请表》,确认累计完成产值1496256.55元,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科技公司项目负责人(合同签订代理人)吴某分别签字确认。截至起诉时,科技公司已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218895元(含转账支付及代付农民工工资)。
后建筑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77361.5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科技公司抗辩认为,建筑公司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约定导致合同解除,应按合同约定的80%比例结算工程款,且《分包进度款申请表》仅为进度款申请文件,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科技公司提交的质量问题监理联系单均为2024年之前出具,距合同解除时间近3个月,且科技公司在2024年2月仍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付款后11天才解除合同,其主张因质量问题解除合同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分包进度款申请表》有双方授权人员签字确认,能够证明已完工程产值,可作为结算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合同解除系因建筑公司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其要求按80%结算工程款的主张不能成立;《分包进度款申请表》有双方法定代表人及授权项目负责人签字,记载了累计完成产值金额,一审法院以此确定应付款金额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陕01民终6407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科技公司需向建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77361.55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6407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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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需注意违约主张的举证及时性与关联性
若以施工方质量违约、安全文明施工违约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适用违约结算条款,务必在发现违约行为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书面整改通知、双方确认的质量问题记录、监理单位出具的正式整改函、违约行为的音视频资料等),并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避免因时间间隔过长、解除前仍有付款行为、未就质量问题持续催告等,导致违约解除的主张不被法院采信。同时,对于进度款申请表等过程性文件的签字要审慎,明确标注文件性质为“进度款申请,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避免被直接认定为最终结算文件。 -
施工方需及时留存工程量确认与整改证据
施工过程中,对于已完工程量要及时与发包方办理书面确认,即便为进度款申请文件,也要明确记载累计完成产值金额,并要求发包方授权人员签字或加盖项目章,为后续结算留存核心证据。若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整改完成后要及时办理验收确认,留存整改记录、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被发包方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 -
合同提前解除时应及时办理结算确认
无论因何种原因提前解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双方均应第一时间就已完工程范围、质量状况、已完工程价款办理书面结算确认,避免后续因新施工单位进场、工程现状变动等导致工程量、质量问题无法查清,大幅增加维权成本与诉讼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