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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致租客退租产生空租损失能否索赔?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64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虚假诉讼导致他人房屋承租人退租产生空置损失,受害人能否向虚假诉讼行为人主张租金损失及维权律师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6446号生效判决分析:受害人有权向虚假诉讼行为人主张上述全部损失。虚假诉讼本质是行为人恶意虚构事实、滥用诉讼权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完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因过错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情形,许某、王某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虚构房屋租赁关系提起虚假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后申请强制执行案涉房屋,直接导致房屋实际控制人鲁某的承租人因房屋权属争议提前退租,产生空租期租金损失;鲁某为推翻虚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律师费,属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合理财产损失,均应由虚假诉讼的共同过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06年,鲁某与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陕西B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西安市碑林区某综合楼4、5、6、7层用于转租经营,租期至2019年6月30日;后因借款纠纷,双方补充约定将4层、7层的租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期间,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将案涉4层、7层、负一层房屋过户至许某名下,但未实际交付,4层、7层始终由鲁某实际控制并对外出租。2015年,许某与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王某(担保方)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虚构租赁事实,2016年许某将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王某诉至法院,双方在鲁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2017)陕0103民初327号民事调解书。

后许某依据该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要求4层、7层的承租人限期腾退,导致承租人均以房屋存在权属争议为由提前退租,其中4层产生5个月空租期、7层产生7个月空租期。鲁某为推翻虚假调解书、处理执行异议及后续维权,先后支出律师费共计50200元。

2022年,案涉(2017)陕0103民初327号民事调解书经再审被撤销,许某的原审诉讼请求被驳回,该判决经二审维持生效。后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王某、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其租金损失143333元及律师费损失50200元。

争议焦点

  1. 许某等人的虚假诉讼行为是否给鲁某造成了实际租金损失,空租期是否真实存在?
  2. 鲁某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是否应由许某等人承担?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许某、王某、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进行虚假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案涉房屋,导致鲁某的承租人提前退租,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赔偿鲁某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针对许某提出的“2018年10、11月仍收取物业费故房屋未空置”的上诉理由,鲁某提交了承租人出具的证明,证实该两月物业费系用于抵扣搬家费用,并非实际承租使用房屋,故对许某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因许某等人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导致鲁某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支出,属于合理损失,应由过错方承担。此外,许某系因自身原因未到庭参加一审诉讼,一审法院缺席审理程序合法。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陕01民终644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许某、王某、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付鲁某房租损失142500元、律师费502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6446号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如果遭遇虚假诉讼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第一时间要固定相关证据,包括对方虚构事实的证据、自身权益受损的证据(如租赁合同、退租证明、损失计算依据等),及时通过执行异议、再审等程序阻止错误裁判的执行,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
  2. 主张虚假诉讼侵权赔偿时,索赔范围不仅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如租金损失、财物损失等),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等支出,也可以一并向过错方主张,注意留存好相关委托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据,以便法院支持相关诉求。
  3. 对于房屋出租方而言,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承租人提前退租产生空租期,要及时固定空租期的相关证据,比如退租协议、新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物业出具的空置证明、房屋空置期间的照片视频等,避免后续索赔时因空租期时长、损失金额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4. 此外需要注意,虚假诉讼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面临刑事处罚,任何公民和企业都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虚构事实、恶意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5. 最后提醒当事人,收到法院传票后一定要按时参加庭审,如因自身原因未到庭,将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需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到庭的,要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延期开庭。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