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工程款按1.5倍计算却无明确合同约定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64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主张工程款按1.5倍标准计算,但无法提供明确约定该计价方式的有效合同依据,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6487号生效判决解答:工程款结算的核心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意,无论是书面合同、补充协议还是口头约定,都应当具备明确、无歧义的计价规则。若一方主张适用特殊计价标准(如按1.5倍计算工程款),必须举证证明双方曾就此达成明确一致的意思表示,仅靠对合同条款的单方扩大解释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在无明确计价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会优先参考双方实际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结算文件,比如有对方授权管理人员签字的月结任务书、工程量确认单、考勤结算表等,此类文件因直接反映双方实际履约情况,证明力远高于对模糊合同条款的推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荣某公司从总包单位处承接了西安某项目的主体劳务分包工程后,与薛某某达成口头约定,将其中钢筋分项劳务分包给薛某某组织施工。2022年11月,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夹层面积能从总包方结算的话单价为78元/㎡,不能结算则为80元/㎡。
2023年7月,薛某某与荣某公司项目负责人董某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中仅约定“若5.4米楼层每月进度不满足1.5层,当月钢筋班组任务书结算时将该班组的人工支出全部上账”,未提及施工面积按1.5倍计算的内容。后双方因结算产生争议,薛某某起诉主张2023年7月至11月的施工面积应按1.5倍计算,要求荣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3万余元。
一审法院采信了薛某某关于1.5倍计价的主张,判决荣某公司支付工程款466485.4元及利息。荣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二审认为,补充协议条款无法推导出双方约定按1.5倍计算工程款的结论,薛某某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反而薛某某自行提交的、有荣某公司项目工长签字的《分包班组月结任务书》《考勤分析表》,能够反映双方实际结算的金额,应当作为该部分工程款的认定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荣某公司向薛某某支付工程款22275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6487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所有涉及价款调整、计价方式变更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固定,要写清“单价调整为XX元/㎡”“工程量按X倍核算”等无歧义的表述,避免使用“人工支出全部上账”“进度不达标另行结算”等模糊条款,防止后续产生争议时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 施工或履约过程中形成的月结单、任务书、工程量确认单、对账记录等文件,只要有对方项目负责人、工长、授权管理人员的签字,即便未加盖公章,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双方的结算依据,务必妥善留存原件,同时要提前核实签字人的身份权限,最好要求对方出具授权文件。
- 主张扣款(如罚款、保险费、未施工部分扣减)的一方,同样需要举证证明双方曾就扣款事项达成约定,或者扣款事实已经对方确认,若仅有单方制作的罚款单、自行核算的扣费明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类扣款的适用情形、计算方式,并在扣款发生时及时让对方签字确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