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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分包给个人后工人受伤 承揽关系能免责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65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装修工程承包人将水电劳务分包给自然人,后者找来的工人施工受伤,承包人主张和分包人是承揽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654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要明确承揽关系与劳务分包的核心区别:承揽关系的核心是承揽人以自身的技术、设备、劳动力独立完成特定工作成果,定作人仅验收成果并支付报酬;而劳务分包的核心是施工方仅提供劳动力,施工材料由发包方提供,施工过程受发包方管理约束。本案中张某1与李某之间不符合承揽关系的构成要件:李某等人仅提供纯劳务,施工材料全部由张某1提供,劳务费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水电改造米数)结算,施工内容受张某1的指示约束,本质属于劳务分包而非承揽。其次,张某1作为从装饰公司承接整体装修劳务的承包人,明知李某不具备用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仍将水电劳务分包给李某,且施工过程中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以双方系承揽关系为由主张免责的诉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真实案例

2022年,某某装饰公司承接了西安市某小区的住宅装修工程,随后将该工程的劳务部分整体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自然人张某1,双方合同约定张某1自主施工、自负盈亏,施工人员安全由张某1负责。后张某1将其中的水电改造劳务交由李某施工,李某于2022年8月27日找来张某2等4人共同完成水电改造工作。施工当日,张某2踩在架凳上安装厨房燃气报警器时,因踮脚触碰钢筋站立不稳摔倒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9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张某2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1、李某、某某装饰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1系案涉工程的实际用工者,李某组织人员施工亦具有用工者身份,二人均未向张某2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和合格的施工设备,也未进行安全培训,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判决张某1、李某各承担35%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张某272676.95元;张某2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行承担30%的责任;某某装饰公司非直接用工者,不承担责任。

张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与李某之间系承揽关系,并非劳务分包,其并非张某2的用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案涉水电改造的施工材料全部由张某1提供,李某等人仅提供纯劳务,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劳务费,张某1明知李某无用工资格且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最终判决驳回张某1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6540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装修工程发包方、分包方需严格审查合作方的资质:无论是装饰公司还是个人承包人,都不能将工程或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即便双方签订了“安全责任自负”的免责条款,该条款也不能对抗受伤工人的索赔请求,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发包方/分包方仍需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 准确区分承揽关系与劳务分包,避免错误规避责任:承揽关系的核心是“交付独立工作成果”,需同时满足包工包料、自带施工工具、自主安排施工流程、不受发包方现场管理等要件;仅提供劳动力、由发包方提供材料、受发包方管理约束的,无论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叫“承揽合同”还是“劳务合同”,本质都属于劳务分包,不能以承揽关系为由规避赔偿责任。
  3. 施工方必须落实安全管理义务:个人承包人在组织施工时,需为工人提供合格的施工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否则即便工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施工方仍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4. 工人受伤后需及时固定维权证据:提供劳务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的,要第一时间固定劳务关系证据(如聊天记录、工资转账记录、工友证言、现场照片等),及时就医并保留全部医疗票据,若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在诉讼时效内依法起诉维权,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 关于本案中装饰公司未承担责任的拓展提示:本案中法院未判决装饰公司承担责任,是因为张某2未主张依据安全生产法要求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若张某1、李某无赔偿能力,工人仍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主张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个人的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