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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把活分包给个人欠薪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657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中,劳务公司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包工头,包工头拖欠工人劳务费时,违法分包的劳务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6577号生效判决解答:在建设工程领域,劳务分包单位违法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相应资质的自然人的,应对该自然人拖欠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该自然人追偿。

具体到本案中,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夏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木工劳务分包给自然人金某,金某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该分包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同时,该劳务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已与金某结清全部劳务款项,因此法院判决其对金某拖欠薛某的48915元劳务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薛某与金某属于承揽关系而非劳务关系”的主张,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认定双方为劳务雇佣关系:薛某班组是在案涉建设工程项目内提供劳务,受项目施工管理约束,结算的是对应工作量的劳务报酬,不符合承揽合同中“交付独立工作成果、自行安排工作不受定作人监督”的核心特征,因此该主张未被采纳。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一审适用已废止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错误”的理由,二审法院实质上是依据《民法典》关于违法分包的禁止性规定及举证规则作出判决,并未适用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因此适用法律正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陕西某某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七公司)是西安市欧亚国际三期(住宅)项目合院区的总承包单位,将项目施工蓝图内所有二次结构劳务分包给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该建筑工程公司承接劳务后,又将完全相同的劳务内容全部分包给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内容一致的劳务分包合同。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随后将其中部分木工劳务分包给自然人金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金某承接劳务后,联系薛某组织班组进场提供木工劳务。2023年11月24日,金某与薛某签订《结算单》,确认总劳务费用为142723元,为最终结算。薛某自认班组已收到劳务款93808元,剩余48915元一直未获支付,遂将金某、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建七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支付欠付劳务款及利息。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金某雇佣薛某班组提供劳务,应承担劳务费直接支付责任;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劳务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金某,且无法举证证明已与金某结清全部款项,应对欠付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约定向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付清全部劳务款,不承担责任;陕建七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已结清分包款,且已按分包单位提供的名单发放农民工工资,不承担责任。

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薛某与金某是承揽关系而非劳务关系、一审适用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其已与金某结清款项不应担责等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案涉劳务分包给不具有用工资质的金某个人,且不能证明已与金某结算并支付完毕款项,其主张薛某与金某为承揽关系依据不足,劳务费金额有双方签字的结算单为证,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 金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薛某劳务费48915元及利息(以48915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 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金某追偿;
  3. 驳回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6577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筑劳务企业务必杜绝违法分包: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或“包工头”,不仅分包合同无效,还需对包工头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即便已与包工头结算,只要无法举证全额付清款项,仍可能被判决承担责任。建议劳务企业仅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全程留存书面合同、结算文件、付款凭证等证据。
  2. 农民工及劳务班组维权可直接起诉上游单位:遭遇包工头欠薪时,无需仅向包工头个人追偿,可将违法分包的劳务公司、总包单位一并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大大提升维权效率和获偿可能性。维权过程中注意留存结算单、考勤记录、工作证、沟通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核心证据,结算文件务必让债务人签字确认。
  3. 包工头需规范用工及时结算:包工头承接劳务后应及时与上游结算,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恶意拖欠工资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面临刑事处罚。
  4. 注意区分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建设工程工地内的班组劳务,即便按工程量结算,本质仍是建设工程施工劳务的组成部分,不属于承揽关系,劳务分包方不能以此为由逃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