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商铺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费该由谁承担?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65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赁商铺用于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费,到底该由出租方还是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委托第三方清运后,向承租方主张该费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6579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垃圾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要注意约定的“垃圾费”范围是否涵盖建筑垃圾清运费——如果仅约定“垃圾卫生费”,通常指日常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装修、经营产生的大额建筑垃圾清运费可能存在歧义,容易引发纠纷。
其次,即便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垃圾清运费,出租方主张该费用时必须满足两个核心前提:一是有充分证据证明清运的垃圾确实是承租方租赁期间产生、属于承租方应承担的范围;二是该笔清运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且出租方已实际支付。如果费用在起诉时尚未实际产生,法院不会在本案中直接处理,出租方需要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本案中,虽然租赁合同约定了承租方承担垃圾卫生费,但出租方主张的49920元建筑垃圾清运费,在一审起诉及庭审期间并未实际支付,直到庭审结束后才完成付款,因此两级法院均未在本案中支持该项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出租方)与西安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租方)先后签订两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承租出租方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的商业别墅用于经营少儿培训班,租赁期间的公共事业费(含垃圾卫生费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受疫情影响,出租方曾两次为承租方减免部分租金,但承租方仍拖欠2023年至2024年期间的租金共计526884.60元。2024年6月,承租方腾交房屋后,出租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承租方支付欠付租金、违约金、律师费,并主张承租方承担其委托第三方清运建筑垃圾产生的费用49920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出租方主张的49920元建筑垃圾清运费是否应由承租方承担,能否在本案中直接支持?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间的垃圾卫生费由承租方承担,但出租方提交的垃圾清运费支付凭证显示,该笔费用实际发生于一审庭审结束之后,出租方起诉时该笔费用并未实际产生,因此原审对该项主张未予处理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陕01民终657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支付欠付租金526884.60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律师费7500元;垃圾清运费的主张本案不予处理,出租方可待条件满足后另行主张。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6579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合同约定要明确: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垃圾费用的范围和承担主体,不要仅笼统约定“垃圾费由承租方承担”,建议区分“生活垃圾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经营建筑垃圾清运费”,并明确清运标准、费用承担方式、逾期清理的违约责任,避免后续产生歧义。
2. 证据留存要到位:如果承租方拒不履行垃圾清理义务,出租方首先要固定垃圾归属的证据:比如对租赁房屋内的垃圾进行拍照、录像,发书面函件(保留送达记录)要求承租方限期清理,明确告知逾期不清理将委托第三方清运、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委托第三方清运时,要在合同中明确清运范围对应承租方的租赁区域,留存清运前后的照片、结算单、支付凭证、发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 起诉时机要选对:主张垃圾清运费等费用时,要确保费用已经实际发生并支付完毕后再起诉,避免像本案一样因费用未实际产生而被驳回,需要另行起诉增加时间和诉讼成本。
此外,结合本案其他争议点也提醒大家:承租方不能以出租方未开具租金发票为由拒付租金,因为开具发票是租赁合同的附随义务,支付租金是承租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性;同时,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比如日千分之一,折合年利率36.5%),法院通常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调整至合理范围,本案中就调整为了一年期LPR,大家在约定违约金时要注意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区间。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