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签的借款保证保险电子合同没告知保费就自动签名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659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线上签订的个人借款保证保险电子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保费等费用、合同自动生成电子签名的,合同是否有效?保险公司代偿后是否有权向投保人追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6599号生效判决分析:案涉保证保险合同虽为电子格式合同,但签订过程中平台已设置实名认证、人脸识别、短信验证等多重身份核验环节,且对投保提示、保险条款、保费标准、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进行了特别告知,要求投保人勾选“已阅读并确认无异议”后才完成签约,不属于未履行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形。自动生成电子签名是线上签约的常规操作,已通过身份核验确认系投保人本人操作的,签名合法有效。案涉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保险公司依约承担保险责任向银行代偿后,依法取得对投保人的追偿权,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理赔款、欠付保费及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4月25日,仝某通过线上APP向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借款47万元,借款期限36个月,年利率6.5%,合同约定了逾期罚息标准。同日,仝某作为投保人,通过线上方式向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单约定承保金额361900元、承保比例70%、每月保费率0.78%,同时约定:投保人拖欠借款达80天以上的,保险公司向银行理赔后有权向投保人追偿全部理赔款、未付保费,投保人超30天未还款的需按日0.04%支付违约金。
线上签约过程中,平台要求用户完成实名认证、绑定本人银行卡、人脸识别、短信验证,对投保提示、保险合同信息、重要权益进行了特别告知,需投保人勾选“我已仔细阅读并确认以上信息”“对约定内容无异议”后才可完成签约。
银行放款后,仝某自2023年9月25日起未按期还款,亦未交纳保费。2023年12月14日,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仝某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94560.21元,银行出具理赔确认书并同意配合保险公司向仝某追偿。后保险公司起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要求仝某支付理赔款、欠付保费3568.75元及按LPR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请。
争议焦点
仝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未签订过保证保险合同、平台未告知保费等费用、电子签名系自动生成属于格式合同排除其主要权利,且一审缺席判决程序违法,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诉请。
法院观点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仝某通过APP与保险公司签订保证保险合同的事实清楚,其主张未订立合同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已合法送达开庭传票,仝某因自身原因未到庭,缺席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案涉保证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依约代偿后有权向仝某追偿,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5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陕01民终6599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仝某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支付理赔款194560.21元、保费3568.75元,并以194560.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支付自2023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二审案件受理费4461元由仝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6599号
- 案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消费者在线上办理“借款+保险”类业务时,务必仔细阅读全部合同条款,重点关注保费标准、违约金计算、理赔条件、追偿规则等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不要为了快速办理随意勾选“已阅读无异议”选项,避免后续产生超出预期的费用负担。
- 如主张电子格式合同条款无效,需举证证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仅以“没看内容就签字”“签名是系统自动生成的”为由抗辩,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操作线上签约时可同步录屏留存证据,以备后续维权使用。
- 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务必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因自身原因缺席的,将承担举证不能、无法充分抗辩的不利法律后果,如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到庭,应提前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 如发现保险机构存在未明确告知费用、违规收取服务费、套路贷等情形,应及时留存沟通记录、操作凭证等证据,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向监管部门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