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第三人仅中间人出具出资证明能否要求中间人还款?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66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受中间人指示将款项转给实际用款人,仅持有中间人出具的出资证明(未明确作出还款承诺),能否主张与中间人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并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6688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大核心要件,二者缺一不可。若出借人主张与中间人存在借贷关系,需举证证明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如借条、借款协议、明确的还款承诺等),且出借人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或其指定的收款人。
本案中,雷某主张其与王某存在借贷关系,但一方面,王某出具的《证明》仅载明“闫某借王某的400万元中有雷某200万元”,仅起到确认出资份额的作用,并无王某自愿作为借款人向雷某偿还借款的明确意思表示,无法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另一方面,案涉200万元款项直接转入了案外人闫某配偶的账户,并未交付给王某,雷某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系王某指示其向第三方转款并承诺由王某还款。因此,法院最终认定雷某与王某之间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对雷某要求王某还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雷某经王某介绍认识案外人闫某,2011年6月23日,雷某向闫某配偶张某账户转账200万元。2011年6月21日,闫某向王某出具金额为400万元的借条一张。2020年8月17日,王某向雷某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此借条复印件闫某借王某现金肆佰万元中,有雷某贰佰万元整”,王某在证明人处签字。后雷某以与王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2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院观点:雷某主张与王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其已向王某交付借款承担举证责任。首先,王某出具的《证明》仅为出资份额的确认,未体现王某有向雷某借款并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其次,案涉款项直接支付给案外人闫某的配偶,雷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系受王某指示转款,不能认定其已向王某完成借款交付。综上,雷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雷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陕01民终668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668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民间借贷交易中,务必先明确借款人身份,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避免仅凭口头信任就转款,尤其是涉及第三方收款、中间人居间的情况,更要厘清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
- 2. 若通过中间人出借资金,有两种风险防控方式:一是直接与实际用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留存好借贷合意及转款凭证;二是若希望中间人承担还款责任,需明确要求其作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在债权凭证上签字,注明身份,仅出具“出资证明”“见证说明”等文件不足以让中间人承担还款责任。
- 3. 转款时建议备注清楚款项性质(如“出借给XXX的借款本金”),若系受借款人指示向第三方账户转款,务必留存好借款人指示转款的书面、微信或录音证据,避免后续就款项交付对象产生争议。
- 4. 如遇本案类似情况,即实际用款人认可借款事实的,出借人可直接向实际用款人主张权利,无需坚持起诉没有还款意思表示的中间人,既能减少诉累,也更易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