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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被他人占用未及时返还,能直接主张全额设备赔偿款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669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设备被他人占用未及时返还,权利人能否拒绝接受返还原物,直接主张全额设备赔偿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6690号生效判决解答:

我国侵权责任的核心原则是“损失填补”,即赔偿范围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相匹配,并非只要对方存在侵权过错,就必然支持全额财产赔偿请求。如果被侵占的财产仍然完好存在、具备原有使用价值,且侵权人明确同意返还原物的,权利人直接主张全额财产赔偿的,通常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陕西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配合返还设备的过错,但案涉设备并未毁损灭失,对方也明确表示同意返还,此时西安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拒绝接收设备、直接要求全额赔偿设备款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未被法院采纳。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西安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科技公司”)原股东与陕西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科技公司”)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环保科技公司受让环境科技公司部分股权并参与经营。合作期间,环境科技公司将其所有的一套生产设备,存放于西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保科技责任公司”)位于西安长安区的场地内。

后双方股权转让协议解除,环境科技公司多次发函、派人要求环保科技公司返还设备,但环保科技公司未及时配合,导致环境科技公司无法取回设备。环境科技公司遂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设备长期无法投入使用已失去价值,要求环保科技公司、环保科技责任公司共同赔偿设备款2049578.5元。

一审中,环保科技公司与环保科技责任公司均明确表示同意返还/配合返还设备,但环境科技公司拒绝接收,坚持要求全额赔偿。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环境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环境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称一审宣判后其到现场查看发现设备已灭失。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权利人主张财产损失赔偿的,应当举证证明财产已经受到毁损、灭失的损害结果。本案中,环境科技公司主张设备已灭失,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相反,环保科技责任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案涉设备仍存放于其场地内,且环保科技公司、环保科技责任公司均同意返还设备。在此情况下,环境科技公司拒绝接收设备、直接主张全额设备赔偿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陕01民终669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西安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全额设备款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6690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第一,遇到财产被他人侵占的情况,首先要及时固定财产现状证据。可通过拍照、录像、公证、第三方见证等方式确认财产的完好状态和存放位置,避免后续因无法证明财产是否灭失而陷入举证被动。
  • 第二,起诉时要合理选择诉讼请求。如果财产仍具备使用价值、对方也同意返还,优先选择“返还原物+占用期间损失赔偿”的诉请组合,比直接主张全额财产赔偿更容易得到法院支持;只有当财产确已灭失、完全毁损,或者返还原物成本远高于财产价值时,再主张全额赔偿。
  • 第三,对方拒不配合返还的,可同步采取保全措施。在起诉返还原物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扣押案涉财产,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障后续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 第四,不要遗漏其他损失的主张。本案中环保科技公司未及时返还设备确实存在过错,环境科技公司虽无法直接主张全额设备款,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因设备被占用导致的停产损失、另行租赁设备的费用、搬迁费用等实际损失,仍可另行起诉主张赔偿,避免因诉请选择错误错失维权机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