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时债务利息算到哪天?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70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主债务人与其他关联企业被法院裁定实质合并破产的,信用证垫款产生的利息、复利应当以哪一主体的破产受理日作为停止计息的截止日期?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7017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的时间节点应当以该笔债务的主债务人自身的破产申请受理日为准,即便主债务人后续被纳入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范围,也不能以其他先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的受理日作为停止计息的依据。
具体到担保债务,其停止计息规则依附于主债务,根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债务的计息截止日与主债务人破产受理日保持一致,不受主债务人关联企业破产时间的影响。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2021年10月,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分行签订《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约定某某分行为其提供最高9亿元的贸易金融授信额度,用于开立信用证等业务;同日,某某责任公司与某某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含本金、利息、复利、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
2023年6月至8月期间,某某分行依某某有限公司申请开立8笔信用证,到期后某某有限公司未足额付款,某某分行累计垫付款本金329742367.78元,双方约定垫款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
2024年7月18日,宝鸡中院裁定受理某某集团公司破产重整申请;2024年8月28日,宝鸡中院裁定受理某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2024年12月12日,宝鸡中院裁定某某集团公司等42家关联公司(含某某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某某分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某有限公司偿还垫款本息,某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利息、复利计算至2024年8月28日(某某有限公司破产受理日),某某责任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5万元律师费。
某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某某有限公司已被纳入某某集团公司实质合并破产,利息、复利应计算至某某集团公司破产受理前一日即2024年7月17日,要求减少利息、复利共计7402032.4元,且律师费5万元过高不应由其承担。
西安中院二审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担保债务的停止计息日与主债务人破产受理日一致。本案主债务人为某某有限公司,其破产受理日为2024年8月28日,故利息、复利应计算至该日,上诉人主张以关联企业某某集团公司的破产受理日为准无法律依据。关于律师费,《最高额保证合同》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包含实现债权的律师费,5万元金额符合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故某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
最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7017号
- 案由:信用证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债权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申报债权时,应当准确核实主债务人自身的破产受理日期,以此作为利息、复利的计算截止点,不要因主债务人涉及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就自行调低债权申报金额,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如对停止计息规则有疑问,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债权申报金额准确。
- 担保人在签署保证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担保范围的全部内容,除本金外,利息、复利、律师费、违约金等均可能属于担保范围,需结合自身偿债能力谨慎提供担保。若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担保人需注意担保债务的停止计息日与主债务人破产受理日一致,不能以其他关联企业的破产时间主张提前停止计息。
- 在涉及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中,虽然合并破产的核心是统一清偿、公平保护债权人,但不同主体的破产受理时间仍具有独立法律意义,涉及利息计算、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等问题时,需结合具体法律关系分别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