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保金说好“无息退还”发包人拖着不给还能要利息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72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约定了质保金“无息退还”,要是发包人到了返还时间拖着不给,承包人还能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7283号生效判决分析:很多人以为合同写了“质保金无息退还”,就算发包人拖个三五年也不用给利息,其实这是对条款的常见误解。“无息退还”的本意是,在质保期内、符合返还条件的正常退款周期里,发包人无需支付质保金的占用利息;但如果过了约定的返还时间,发包人仍拖延支付的,就属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承包人完全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另外,发包人常拿“没开发票就不付款”当抗辩理由,要是合同里没明确把开具发票约定为付款的前置条件,或者承包人已经履行开票义务、发包人也已审核通过质保金返还申请的,该抗辩不能成立,发包人仍需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曲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某公司)将唐某宾馆改扩建工程(改建部分、扩建部分)发包给中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施工。双方就改建部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质保金预留比例为3%,缺陷责任期为二年,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返还申请14日内支付剩余质保金。
2019年12月15日改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21年1月双方完成工程结算,中某公司提交质保金支付申请后,曲某公司内部审核通过但一直未支付2241413.62元质保金。中某公司遂起诉要求曲某公司返还质保金,并支付自2021年12月16日起的逾期利息。曲某公司抗辩称合同约定质保金无息退还,且中某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应支付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中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曲某公司不服,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合同约定质保金无息退还的,发包人逾期返还时是否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观点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案涉改建工程于2019年12月16日竣工,双方约定的2年质保期至2021年12月15日届满,曲某公司理应按约定返还质保金。曲某公司逾期支付质保金的,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7283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别被“无息退还”条款误导。实务中不少发包人会以“合同约定质保金无息”为借口拖延返还,但其适用范围仅为质保期内的正常资金占用期间,逾期返还属于违约,承包人有权依法主张逾期利息。建议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质保金返还的具体时间、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 “先开票后付款”并非通用抗辩规则。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再付款”,承包人需先履行开票义务;若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发包人不能以未开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或质保金。承包人申请返还质保金时,应注意留存提交申请、开具发票的相关证据,防止发包人恶意拖延付款。
- 本案中还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实务要点:一是关于工程款利息的主张,若原告已在诉讼请求中分段主张不同时段的利息,法院合并认定利息起算点不属于超出诉讼请求;二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仅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价款之日起算,承包人务必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超过期限丧失优先受偿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