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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钱执行就找股东?股东非专利技术出资未公示能不能拒担责?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73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本后,股东能否以出资期限未届满、已通过非专利技术/第三方代付完成出资为由,拒绝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734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认缴制下股东虽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如果公司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将加速到期,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其次,股东主张以非专利技术完成出资的,仅提供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不足以证明实缴完成,还需完成非专利技术的权利转移、工商登记及对外公示;若出资方式变更发生在公司涉诉期间,存在逃避债务嫌疑的,该出资主张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第三,股东主张通过第三方代付完成出资的,转账需明确备注为对应股东的投资款,且需在工商档案中留存实缴凭证,否则不能认定已完成实缴义务。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真实案例

胡某某与英某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胜诉后,因英某酒店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胡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英某酒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胡某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追加英某酒店股东卑某某、某青合伙企业、某弘合伙企业为被执行人,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名股东辩称:卑某某已通过非专利技术评估作价完成258万元出资,某青、某弘合伙企业已通过第三方代付完成实缴,且英某酒店名下有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可供执行,不应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英某酒店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卑某某变更出资方式为非专利技术发生在涉诉期间,未完成工商登记及权利转移公示,不能认定已实缴;第三方代付未备注为对应股东的投资款,无工商备案实缴凭证,不能认定已完成出资;英某酒店在执行阶段未如实申报名下知识产权,也无法证明该资产可变现清偿债务,其抗辩不能成立。最终判决追加三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对英某酒店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7340号
  • 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债权人而言: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本,可第一时间调取工商内档核查股东实缴情况,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条件的及时提起执行异议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重点核查股东非货币出资的合法性,包括评估报告真实性、权利是否完成转移、是否完成工商公示,若发现股东在债务产生后恶意变更出资方式的,可主张该出资不能对抗债权;对股东提出的“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抗辩,可要求法院核查财产的实际价值、可变现性,以及股东是否存在执行阶段隐瞒财产的不诚信行为。
  • 对股东而言: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严格履行评估、权利转移、工商变更公示全套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被认定未实缴;不得在公司涉诉后恶意变更出资方式、转移出资,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逃避债务,无法对抗债权人;通过第三方代付出资的,需明确备注对应股东的投资款,及时办理工商实缴备案,留存完整的出资凭证链。
  • 本案中裴某、奥某公司未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核心原因是其受让的是原股东已完成实缴的股权,因此受让股权时建议提前核查前手股东的实缴情况,避免承接出资瑕疵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