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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中途撤场约定不明工程款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764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无施工图纸、双方对施工范围及价款约定不明,承包人中途撤场的,工程价款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7648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无施工图纸、施工范围及价款约定不明且承包人中途撤场的装饰装修工程,法院不会直接采信任何一方单方出具的结算文件,而是会结合双方沟通中确认的计价标准、已完工程量的举证情况、双方对合同无法履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工程总价款。本案中,因双方未签订详细的施工图纸、施工过程中多次变更方案,且承包人存在一定施工瑕疵,双方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均负有责任,法院参照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报价单,结合过错程度与已完工程量酌定总价款,符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惯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6月,杜某某以个人名义与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装饰公司)签订《装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某某装饰公司承接西安某某电竞酒店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式分为两类:一是清包工,涵盖水电安装、天棚、墙面、地面工程的劳务费用;二是包工包料,涵盖砖砌体(房间隔墙、卫生间隔墙)的人工及材料费用。合同约定总工期45天,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按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但双方未提供正式施工图纸,施工过程中多次通过微信沟通调整施工方案与单价。

某某装饰公司于2024年5月底进场施工,2024年7月15日未完成全部工程即撤场,杜某某另行组织人员完成剩余施工后,于2024年9月将酒店投入运营。双方确认杜某某已支付工程款合计233000元(含向工人李某、董某代付的费用),但对总工程款金额存在争议:某某装饰公司主张总工程款为393790元,诉请杜某某支付剩余163790元;杜某某则认为某某装饰公司主张的工程量与单价均不符合实际,已付款已覆盖应付工程款。

争议焦点

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无施工图纸、施工范围与价款约定不明,且承包人中途撤场的情况下,工程总价款及欠付金额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杜某某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案涉《装修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某某装饰公司中途撤场、杜某某已另行施工完毕并投入运营,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双方无施工图纸,施工范围及质量约定不明,某某装饰公司存在高空坠物损坏物品等施工瑕疵,双方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均负有责任。结合当事人陈述及现有证据,参照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报价单,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与已完工程量,酌情认定总装修款为315032元,扣除已付款233000元后,杜某某还应支付82032元。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无施工图纸,合同对施工方式、施工范围、工程款均约定不明,双方对合同报价及最终结算单存在争议,一审法院依据当事人陈述及现有证据,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已完工程量,酌情认定案涉工程价款为315032元并无不当,杜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装修款820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51元由杜某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7648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与承包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施工范围、计价标准、工程量确认规则、工期、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同时留存正式施工图纸、变更签证文件,避免口头约定或条款模糊导致后续结算纠纷。
  2. 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量增减、价款调整、方案变更的内容,应当及时通过书面签证、双方盖章或授权人员确认的微信/邮件等形式留痕,切勿仅以口头沟通为准,否则一旦发生争议,举证难度极大,可能面临法院酌定金额与实际投入不符的风险。
  3. 若因一方违约或双方协商一致导致中途撤场,应当第一时间对已完工程量进行固定,比如共同清点签署确认单、委托第三方公证或司法鉴定,避免后续对已完工程量各执一词,增加维权成本。
  4. 此外,本案中因合同系杜某某个人签订,未加盖酒店运营公司公章,法院未支持某某装饰公司要求酒店管理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请。若工程实际用于公司经营,建议发包方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避免个人承担不必要的债务风险;作为施工方,也应核实发包方主体身份,尽量要求实际受益的公司盖章确认,保障债权实现。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