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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仅项目联系人签字的核定单能当结算依据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81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仅由合同载明的项目联系人签字的工程量核定单,未经过发包方内部完整结算审批流程的,能否作为工程款结算的合法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8110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仅有个人签字的工程量核定单能否作为结算依据,核心在于签字人是否具有代表发包方进行结算的权限,具体可从三个层面认定:

第一,看合同约定的授权外观。如果合同中明确载明该人员为发包方的项目联系人、授权代表,且授权范围包含工程量确认、结算等事项,那么其签字的核定单对发包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首页就明确标注徐某某为长某公司的联系人,且徐某某作为长某公司授权代表在合同上签字,本身就具备合法授权的外观。

第二,看实际履行的权限事实。即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结算权限,但如果施工过程中,该人员一直负责对接工程量核算、工程款支付、施工协调等核心事宜,施工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发包方进行结算的,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签字同样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德某公司施工全程都与徐某某对接工程量、付款等问题,足以相信徐某某具有结算权限。

第三,发包方内部流程不能对抗善意相对方。发包方以“核定单未走内部多人签字审批流程”为由否定效力的,由于内部审批流程是发包方的内部管理规定,施工方无法知晓也无法控制,只要签字人具有对外代表权限,内部流程缺失不影响结算文件的效力。此外,发包方主张签字是被胁迫的,必须提供充分证据(如报警记录、胁迫的录音录像等),否则法院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新案例

2019年8月,德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某公司)与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外墙外保温工程》,约定德某公司分包西安某生活区职工住宅项目的外墙外保温工程,合同造价503.5万元,竣工验收合格后次月付至已完工程量的100%,质保金15万元,保修期2年。合同首页载明长某公司联系人为徐某某,徐某某亦作为长某公司授权代表在合同上签字。

合同签订后,德某公司按约完成施工,案涉工程于2023年10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施工过程中,徐某某一直负责与德某公司对接工程量核算、付款等事宜。2023年1月16日,徐某某在工程量核定单上签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4276599.37元。长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54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付,德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长某公司辩称,徐某某不是项目负责人,工程量核定单未经过公司内部完整审批流程,是徐某某被迫签署的,且载明的工程量高于实际工程量,要求按图纸核算工程款。一审法院未支持长某公司的抗辩,判决长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586599.37元及相应利息。长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仅由合同载明的联系人徐某某签字的工程量核定单,能否作为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

法院观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分包合同首页明确载明长某公司联系人为徐某某,结合施工过程中徐某某一直对接工程量、付款等事宜的事实,足以认定徐某某是长某公司指定的案涉工程负责人,其签字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对长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长某公司提交的自行核算的工程量明细无德某公司签字确认,竣工验收报告也无法证明项目负责人为吴某某,其关于徐某某无结算权限、核定单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2025年6月2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长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8110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一、对施工单位而言,要从三个方面规避结算文件无效的风险:

  1. 签订合同时明确授权:务必在合同中明确发包方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具体权限,尤其是工程量确认、结算、签证的权限,最好明确约定“该负责人签字的工程量确认单、结算文件对发包方具有法律效力”,避免后续对方以“无权代理”为由不认账。
  2. 留存履约沟通证据:施工过程中,所有与项目负责人的沟通(包括工程量核对、付款申请、签证确认等)都要留存书面证据,比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会议纪要、付款申请单的签收记录等,证明该负责人实际负责项目的核心管理工作,强化其有代理权的外观。
  3. 结算文件尽量盖公章:签署工程量核定单、结算协议时,优先要求对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若对方以“走流程慢”“公章不在”为由仅签字,要确保签字人是合同约定的授权代表,同时可以通过发函、微信确认等方式让对方对结算文件的效力进行追认。

二、对建设单位、总包单位而言,要从三个方面防范无权结算的风险:

  1. 明确限制结算权限:在分包合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负责人的权限,特别注明“项目负责人仅负责现场施工协调,无权签署任何结算文件、工程量确认单,所有结算文件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后方可生效”,避免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的风险。
  2. 内部流程告知相对方:如果公司有严格的结算审批流程,要将流程以书面形式告知合作方,比如在合同附件中列明结算的审批层级、所需签字人员、盖章要求,让相对方知晓仅有个人签字的文件不是最终结算,后续不能以此主张权利。
  3. 及时固定胁迫证据:如果出现员工被胁迫签署结算文件的情况,要第一时间报警,留存报警记录、胁迫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同时及时向对方发函撤销该结算文件,否则诉讼中很难证明“被胁迫”的事实,将承担不利后果。

三、质保金主张需注意期限

本案中双方对15万元质保金的金额及返还条件均无异议,法院在计算欠付工程款时已予扣除。征和律所提醒,建设工程纠纷中主张工程款时,要注意核对质保期是否届满,对于未到期的质保金不要一并主张,否则不仅得不到支持,还会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费成本;如果质保期已满,要及时主张返还质保金,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