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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堵门不让拉货致钢材生锈索赔13万为何败诉?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83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权利人以侵权行为导致财物贬值为由主张损失赔偿的,需满足哪些法定条件?为何本案中西安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主张的13万元钢材生锈贬值损失未获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8305号生效判决解答: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四个核心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二是存在明确可量化的损害结果,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其中因果关系的举证是同类案件中最常见的败诉诱因。

具体到本案,虽然郝某存在封堵厂区大门、转移钢材存放地点的不当行为,案涉钢材也确实存在生锈的客观情况,但西安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的举证未达到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其一,案涉钢材早在2022年就已购进,在郝某2023年3月堵门之前,工贸公司已经自行保管了数月,无有效证据证明堵门前钢材完全无锈、状态完好;其二,工贸公司未及时通过申请先予执行、公证提存货物等合法途径止损,存在放任损失扩大的过错;其三,工贸公司主张的13万元贬值损失仅以自行售卖的差价为依据,未举证证明差价完全由钢材生锈导致,无法排除市场价格波动、自身保管不当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因此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西安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从西安某某仓储公司处转租了郝某享有使用权的厂房,用于存放、经营钢材,租金交至2023年3月底,到期后不再续租。2023年3月10日,郝某因与西安某某仓储公司存在房租纠纷,对厂区断电并封堵大门,导致工贸公司无法搬离钢材。工贸公司曾起诉仓储公司及郝某主张违约责任,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租赁合同解除,判令仓储公司赔偿工贸公司损失5万元,驳回了对郝某的诉讼请求。

2023年12月27日,工贸公司前往厂房拉货时发现货物被转移,后在郝某的另一仓库找到48.388吨钢材,称钢材生锈严重。随后工贸公司将该批钢材以2700元/吨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认为差价损失13万元系郝某的侵权行为导致,遂起诉要求郝某及西安某某彩钢钢构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工贸公司主张钢材生锈系郝某阻拦拉运、转移仓库的行为导致,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钢材生锈与郝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无法证明案涉钢材的销售差价完全系生锈导致,故其主张的13万元损失缺乏事实依据。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西安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8305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遭遇物权侵害时务必第一时间采取止损措施,切勿放任损失扩大。如遇他人阻拦搬离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情形,除报警留存出警记录外,可及时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或通过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提存等方式固定财物状态,避免因怠于行权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无法主张赔偿。

第二,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证据留存是核心维权要点。建议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后,通过高清拍照、录像、第三方检测、公证等方式固定财物的完整状态,明确损害发生的时间节点,以便后续直接证明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关联性。

第三,主张财物贬值损失的,需证明差价与侵权行为的唯一关联性。切勿自行处置财物后再主张差价,最好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贬值损失进行评估,同时需排除市场价格波动、自身保管不当等因素的影响,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足面临败诉风险。

此外,本案中西安某某彩钢钢构有限公司未被判决承担责任,核心原因是工贸公司未举证证明该公司参与了侵权行为,因此起诉时需准确锁定侵权主体,避免因告错主体浪费维权成本。同时需注意区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维权路径,避免因法律关系选择不当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