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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擅自抵押房屋致过户不能,事后签的赔偿协议能作判案依据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85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卖房人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双方自愿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8510号生效判决解答:只要赔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即便没有经过司法鉴定或房产评估程序,也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完全可以作为法院裁判赔偿金额的依据。

本案中,刘某、马某因自身擅自抵押已售房屋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范某某购房过户的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双方在此背景下自愿协商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赔偿金额,且约定的赔偿总额未超过协议签订时的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案涉房屋属于刘某、马某夫妻共同财产,马某全程参与房屋交易,在《购房协议》《收条》《赔偿协议书》上均签字确认,属于共同出卖人,依法应当共同承担退款及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0年3月13日,范某某作为买方,刘某、马某作为卖方,吕某作为担保人,签订《购房协议》约定:范某某以60万元总价购买刘某、马某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的按揭房屋,范某某支付40万元购房款、承担剩余20万元银行按揭贷款,卖方于合同签订2年后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协议签订后,范某某按约支付了全部40万元购房款,按月偿还按揭贷款至2021年10月贷款全部结清,并于2010年收房装修后长期居住。但刘某、马某2018年在未告知范某某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借款77万元,后因无力偿还贷款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范某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合同目的彻底无法实现。

2023年5月24日,范某某与刘某、马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刘某、马某收回案涉房屋,向范某某赔偿140万元(含退房款、装修补偿、房屋增值损失),范某某收款后配合腾房。后刘某、马某反悔,以赔偿金额未经过评估、马某不是适格主体等为由拒绝履行协议。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刘某、马某擅自抵押房屋构成根本违约,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据此判决《购房协议》解除,刘某、马某向范某某支付140万元赔偿款,驳回范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约定的损失未超过协议签订时的房屋市值,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某、马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刘某、马某自行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8510号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购买按揭二手房时,购房者应尽量缩短付款与过户的时间差,及时督促卖方解押过户,条件允许的可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有效防止卖方一房二卖、擅自抵押等违约行为,同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高额违约赔偿责任,加大卖方违约成本。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违约情形,双方协商签订的解除协议、赔偿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赔偿金额的构成、支付时间、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审核协议内容,避免后续一方以“显失公平”“未经过评估”为由主张撤销协议,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认可其法律效力。
  3. 交易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购房者应当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购房协议、收款凭证、补充协议等所有交易文件上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卖方以“不知情”“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同时确保追责时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4. 如因卖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购房者合法占用房屋期间无需支付房屋占用费;但如果是购房者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卖方有权主张房屋占用费,具体标准通常参考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