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拆迁宅基地归谁?仅凭旧判决和私下协议能确权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857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离婚后拆迁安置的宅基地,村集体后续明确分配给一方的,另一方能否以过往拆迁合同纠纷判决书、亲属间私下签订的房产分配证明,主张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8573号生效判决分析:
很多人以为只要有之前的判决书,就能直接证明宅基地的归属,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宅基地的确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则:
第一,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分配和管理,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核心依据是村集体的分配决议或者分配记录,这是宅基地的集体所有属性决定的。
第二,其他案件的判决书如果没有对宅基地权属进行实体审理和判决,仅仅是在其他纠纷(比如拆迁合同纠纷)中提及了相关事实,不能直接作为宅基地确权的依据,因为不同案件的审理范围、当事人都不一样,未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的权益不会被其他案件的判决直接处分。
第三,亲属间私下签订的涉及宅基地、房屋等重大财产的协议,必须满足几个条件才有效:一是所有对财产享有权益的人都要签字同意;二是签字人必须是在清醒、自愿、清楚协议内容的情况下签字;三是协议内容不能显失公平,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果缺少这些条件,协议很可能被认定无效或者不发生效力。
第四,农村房屋遵循“房地一体”原则,不能脱离宅基地使用权单独主张房屋所有权,如果对房屋建设有出资,可以主张返还出资或者要求相应的财产补偿,但不能直接主张房屋的全部所有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王某与刘某1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分别是长女刘某某、长子刘某2、次子刘某。1987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对子女抚养及当时的房屋、财产进行了分割。
1996年,二人原居住的村庄遇拆迁,拆迁部门分别与王某、刘某1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采用划拨宅基地由村民自建的方式进行安置。1999年,村集体统一划分安置宅基地,给王某分配了9号院,给刘某1分配了案涉89号院。2002年,村委会曾根据王某提交的法院判决书,撤销了给刘某1的宅基地划拨,但2006年村委会又通过两委会决议,重新确认89号院宅基地使用权归刘某1所有,面积1.5分。
2007年,王某与刘某某、刘某2、刘某四人签订了一份《证明》,约定案涉89号院的房屋产权归属、租金分配、欠款偿还等内容,约定用前三年房租偿还王某的23万元建房欠款,还清后房屋归刘某2和刘某共有,还约定了9号院的继承问题等,但当时刘某1并未在该《证明》上签字。后89号院房屋建成后,主要由刘某2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
2024年,王某、刘某、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89号院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归王某所有,同时要求刘某2返还2023年之后的租金及资金占用费。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三人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1. 案涉89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是否应归王某所有?2. 2007年四人签订的《证明》能否作为确权和主张租金的依据?
法院观点:首先,王某提交的2004年拆迁合同纠纷判决书,仅处理了王某与拆迁部门之间的拆迁合同履行问题,并未对王某与刘某1之间的宅基地权属争议进行实体审理和认定,不能直接作为宅基地确权的依据。而村集体作为宅基地的所有权人和分配主体,2006年已通过正式决议确认89号院宅基地归刘某1使用,本案审理中居委会也再次确认该事实,结合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和“房地一体”的法律规定,王某要求确认89号院宅基地及房屋全部归其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2007年的《证明》签订时,刘某1作为89号院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并未参与签字,虽二审期间王某等人提交了刘某1在二审开庭前补签的《证明》,但签字视频显示签字场景是在摆放有酒水的餐饮摊位,无法证明刘某1认真阅读并理解了协议内容;且《证明》将刘某1享有权益的89号院全部分割给子女,未给刘某1保留任何份额,明显显失公平。结合刘某1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未看内容就签字的陈述,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对该签字的效力不予确认。因此王某等人依据《证明》主张租金的请求也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王某、刘某、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8573号
- 案由:物权确认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宅基地权属争议的核心证据是村集体的分配文件。如果对宅基地归属有疑问,第一时间要找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索要正式的分配决议、宅基地台账等书面材料,这些是确权最直接的依据,不要仅凭口头约定或者其他案件的判决书就主张权利。
2. 签订涉及重大财产的协议一定要谨慎。不管是亲属之间还是其他人之间,只要涉及宅基地、房屋等大额财产的处分,一定要让所有权益人都到场,把协议内容逐条讲清楚,在所有人都清醒、自愿的情况下签字,最好有第三方见证人,或者到公证处做公证,避免后续一方反悔说自己不知情、没看内容,导致协议无效。
3. 离婚时要把农村房屋、宅基地权益分割清楚。很多农村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容易忽略宅基地和房屋的分割,或者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文件,等到拆迁或者升值的时候就容易产生纠纷。建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调解书中明确约定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避免后续扯皮。
4. 对宅基地上房屋有出资不等于享有所有权。如果只是出钱建房,但宅基地使用权不是自己的,不能直接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只能要求返还出资或者主张相应的财产权益,这点一定要注意,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出钱盖房房子就是自己的。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