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新能源客车拿不到运营补贴能要求承租人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864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负责申报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承租人未提交申报材料的,出租人能否以承租人怠于履行申报义务为由,主张赔偿补贴损失及承担违约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8643号生效判决分析:
对于此类涉及政府补贴申报的租赁合同纠纷,判断未申报补贴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核心要把握两个关键要件:一是未申报行为是否违反合同约定,二是未拿到补贴的损失与未申报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合同约定由承租人长安某某公司负责申报运营补贴,且客观上承租人确实未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但法院经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案涉租赁车辆因属于租用车辆,不符合“公交企业取得公交线路资格必须投放新购置车辆”的政策要求,本身就不具备申报运营补贴的资格。也就是说,即便承租人按约定提交了申报材料,也必然无法通过审批拿到补贴,出租人损失的根本原因是车辆不符合政策条件,而非承租人未申报的行为。
此外,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租金标准为“国家运营补贴不够3万/车/年的,承租人补够3万”,承租人已经按3万元/车/年的标准全额结清了租期内的全部租金,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义务,出租人再主张相当于补贴金额的租金损失及违约金,既无事实依据也无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7年7月1日,陕西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原出租人)与西安市长安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某某公司)签订《纯电动客车租赁合同》,约定长安某某公司承租84辆纯电动公交客车,租期6年;租金以国家运营补贴标准为准,补贴不足3万元/车/年的部分由长安某某公司补足;每年的纯电动公交车运营补贴由长安某某公司负责申报认领。
2019年6月2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运营补贴所得全部归出租人所有,补贴拨付前长安某某公司先按3万元/车/年支付租金,补贴到账后3日内扣除已付租金,剩余款项支付给出租人。
2022年7月5日,经三方签订变更协议,出租人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陕西某某汽车有限公司(本案上诉人,以下简称汽车公司)。
合同履行至2023年6月20日租期届满,长安某某公司按3万元/车/年标准结清全部租金,双方办理了车辆退还、押金结清手续。
2024年7月,汽车公司以长安某某公司未按约定申报运营补贴、造成其补贴损失为由起诉,要求长安某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1260万元及违约金315万元。
争议焦点
长安某某公司未申报运营补贴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应否向汽车公司赔偿补贴损失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向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局调查核实:1. 未收到长安某某公司申报补贴的相关资料;2. 案涉84辆租赁车辆因不符合“公交企业取得公交线路资格必须投放新购置车辆”的规定,不能申报国家公交车运营补贴。
一审法院认为,汽车公司主张长安某某公司怠于申报补贴构成违约,但案涉车辆本身不符合申报条件,未取得补贴并非长安某某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故对汽车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汽车公司未能取得运营补贴的根本原因是案涉车辆不符合政策条件,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未领取补贴的后果系长安某某公司单方行为导致,故汽车公司要求支付补贴费用及违约金的诉请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6300元由上诉人陕西某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8643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涉及政府补贴的租赁合同时,双方应提前向主管部门核实补贴申报的主体资格、车辆要求、申报流程、补贴标准等核心信息,切勿仅凭经验或政策传闻约定补贴相关权利义务。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补贴申报的具体责任分工、不符合申报条件时的风险承担、一方怠于申报的违约责任计算方式,避免事后产生争议。
- 合同履行过程中,负责申报的一方应及时提交材料并留存申报凭证,另一方也应主动跟进申报进度,若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应及时沟通协商调整合同条款,避免等到合同履行完毕才发现损失,扩大争议成本。
- 若因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主张损失赔偿,应当举证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自身存在实际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果损失的根本原因是政策要求、第三方原因等不可归责于对方的因素,即便对方存在履行瑕疵,也难以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补贴不足3万/车/年由承租人补足”条款,本质上是出租人的保底收益条款,在承租人已经足额支付保底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再主张全额补贴损失,也不符合合同订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