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和律师事务所Zhenghe Law Firm
首页 > 物权纠纷 > 买了二手房却被原房主占着不肯搬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8963号案例实务解读

买了二手房却被原房主占着不肯搬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89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购买已完成过户登记的二手房后,发现原房屋所有权人仍占用房屋,且原所有权人主张其系被“套路贷”、从未同意出售房屋,买受人能否起诉要求原所有权人腾退房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8963号生效判决分析: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即便前手房屋交易存在争议,只要买受人在购房时满足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即受让时为善意、支付了合理对价、已完成不动产登记,就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有权要求无权占用房屋的原所有权人腾退房屋,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

本案中,即使原房主朱某某主张其与张某的房屋交易并非自身真实意愿,但王某作为后续买受人,在购房时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王某有理由相信张某有权处分房屋,且王某支付了符合市场行情的购房款,已完成过户登记并偿还按揭贷款至今,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有权要求朱某某腾退。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朱某某原系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某小区一套房屋的所有权人。2021年7月,该房屋转移登记至张某名下,朱某某主张其从未同意出售房屋,系被某某典当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套路贷”,房屋过户并非其真实意愿,且未实际收到购房款。

2023年9月,张某与王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以14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王某通过资金监管账户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其中115万元为银行按揭贷款,房屋于2023年过户登记至王某名下。

王某准备装修入住时,发现朱某某占用案涉房屋,遂起诉要求朱某某腾退并支付房屋占用损失。朱某某辩称其系房屋真实所有权人,张某无权处分房屋,王某不构成善意取得。

争议焦点

王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是否有权要求朱某某腾退房屋。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朱某某主张其未同意出售房屋,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其自认曾将身份证件、银行卡及密码交给他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与“不知情、不同意出售”的主张矛盾;其次,即便张某系无权处分,王某的行为也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 善意方面:王某购房时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其通过中介介绍实地看房时房屋为空置状态,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朱某某无证据证明王某知晓张某无处分权,应认定王某为善意;
2. 合理价格方面:案涉房屋交易价格144万元,与朱某某主张的市场价格150万元接近,属于合理范围;
3. 登记方面:案涉房屋已依法转移登记至王某名下。

因此,王某依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朱某某腾退房屋。关于房屋占用损失,因朱某某占用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且房屋未实际出租,故对王某主张的占用费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朱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案涉房屋,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朱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8963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二手房交易前务必实地核验房屋状态:买受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至少1-2次实地看房,确认房屋是否有人居住、是否存在租赁或占用情况,必要时可向小区物业核实业主信息及居住情况,避免出现“过户后无法收房”的困境。
  2. 优先选择官方资金监管渠道支付房款: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支付购房款,既能确保交易资金安全,也能在发生纠纷时作为已支付合理对价的核心证据,强化善意取得的认定。
  3. 过户后及时收房并固定证据:完成过户登记后,买受人应第一时间联系出卖人收房,若发现房屋被他人占用,应及时通过拍照、录像、报警等方式固定占用事实,尽快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诉讼,避免因长期拖延扩大损失。
  4. 若遭遇“原房主主张被套路贷”无需过度恐慌:只要买受人自身是通过正规渠道购房、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过户,就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原房主与前手出卖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影响买受人的所有权。买受人可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积极应诉维权。
  5. 主张房屋占用费需提前准备证据:如果要求占用方支付房屋占用损失,应提前收集同小区、同户型、同面积房屋的市场租金证据(如中介挂牌截图、租赁合同等),否则法院可能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本案中王某的占用费请求未获支持就是典型参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