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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要先赔交强险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917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超标电动两轮车经司法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但因政策原因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是否需要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9173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经鉴定达到机动车标准的超标电动两轮车,若因现行管理政策限制导致车辆所有人客观上无法投保交强险,不宜直接适用“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的规则,而应按照一般侵权责任,根据双方过错比例划分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车辆的赔偿责任需结合车辆管理现状、所有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若所有人明知车辆超标仍上路行驶存在过错,但未投保交强险并非其主观不愿投保,而是客观上无法办理投保手续的,无需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先行赔付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5月20日,张某(某某配送公司外卖骑手)驾驶王某所有的雅迪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在西安市蓝田县某路口与祝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祝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与祝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驾驶的两轮车辆经司法鉴定为机动车。

张某系某某配送公司雇员,事故发生在配送作业期间,某某配送公司为员工在某某财产保险重庆分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限额45万元)。祝某经治疗后鉴定构成七级伤残,遂起诉要求张某、王某、某某配送公司、某某财产保险重庆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4万余元。

争议焦点:1. 案涉超标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但无法投保交强险,是否需由车主、驾驶人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 事故同等责任下的赔偿比例划分及保险免赔主张是否成立?

法院观点:首先,案涉两轮电动车虽鉴定为机动车,但从此类车辆的现实管理情况来看,无法投保交强险并非车辆所有人王某主观意愿所致,若判决其承担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责任有失公允,故本案应按一般侵权责任处理。其次,张某驾驶的车辆危险程度高于电动自行车,综合双方过错、损害后果等因素,同等责任下由张某一方承担60%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某某财产保险重庆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如扣除非医保用药、免赔部分赔偿项目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相关免赔条款不产生效力。

裁判结果:驳回祝某、某某财产保险重庆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由某某财产保险重庆分公司在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祝某319414.37元,张某、王某、某某配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9173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超标电动两轮车车主,需及时关注当地超标车过渡期管理政策,按规定办理登记上牌,符合投保条件的尽量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降低事故赔偿风险。若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可举证当地政策未将此类车辆纳入交强险投保范围、客观上无法投保的事实,主张不承担交强险先行赔付责任。
  2. 外卖、快递等用工单位为骑手投保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时,应仔细核实保险条款中的免赔范围、赔付限额等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对免赔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并留存投保提示、条款说明的相关证据,避免事故发生后因免赔条款争议影响理赔。
  3. 交通事故伤者主张赔偿时,若保险公司提出“扣除非医保用药”“免赔部分项目”等主张,可要求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其已就免赔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若保险公司无法举证的,相关免赔主张不能成立,伤者有权主张全部合理损失的赔偿。
  4. 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责任比例,若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判决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承担40%责任,这一比例划分符合“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属于常规裁判尺度。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