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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诉讼中已扣减的还款能重复扣减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974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借款纠纷诉讼过程中,出借人已经在诉请本金里自行扣减了借款人诉讼期间偿还的款项,法院还能重复扣减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9747号生效判决解答:不能重复扣减。借款本金的认定应当以实际欠款金额为核心依据,出借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说明借款人有新增还款并已自行在诉请本金中予以扣减的,法院需对欠付本金的计算逻辑、扣减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不得在已扣减的基础上再次重复扣减,否则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会依法予以改判纠正。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7月,西安某银行与拓某通过手机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西安某银行向拓某提供100万元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至2021年7月15日,项下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年利率4.35%,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出借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2021年1月,双方先后签订四份《西银e贷业务借款合同》,合计借款100万元,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西安某银行依约发放全部贷款后,拓某自2021年7月起开始逾期还款。截至2024年6月21日,拓某尚欠借款本金854888.33元,罚息、复利合计196129.86元。

西安某银行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拓某偿还本金5000元,西安某银行遂将诉请本金调整为849888.33元。此外,西安某银行为本次诉讼支出电子签名验证费225元。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拓某逾期还款构成违约,但错误认定截至2024年6月21日拓某欠付本金已为849888.33元,在此基础上又扣除了诉讼中拓某偿还的5000元,最终判决拓某偿还本金844888.33元及对应利息、费用。

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对截至2024年6月21日的欠付本金事实认定错误,实际欠付本金应为854888.33元,扣除诉讼中偿还的5000元后,欠付本金为849888.33元,一审判决存在重复扣减5000元的问题,应予纠正。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改判:拓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西安某银行支付贷款本金849888.33元、罚息178073.43元、复利18056.4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6月21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4年6月22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电子签名验证费用22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9747号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借方(包括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个人出借人)提起借款纠纷诉讼时,应当明确列明欠付本金、利息的计算方式及对应明细,若诉讼过程中借款人有新增还款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的金额调整说明、还款凭证,清晰说明该笔还款已在诉请金额中予以扣减,避免法院因信息不对称出现重复扣减的错误。
  2. 借款人在诉讼过程中偿还款项的,应当妥善保留还款凭证,及时通知审理法院及对方当事人,避免因未及时告知导致判决金额错误,增加后续沟通或上诉的成本。
  3. 除本金认定问题外,本案还涉及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规则:若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验证费、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且该费用系出借人为维权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通常会支持由违约方承担,出借人起诉时可一并主张并留存好支付凭证。
  4. 当事人收到一审判决后,若发现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如金额计算错误、重复扣减、利息计算标准错误等),应当在法定上诉期内及时提起上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自身主张,通过二审程序纠正错误判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