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期间借款怎么区分还款和共同开支?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98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恋爱同居期间双方常有多笔相互转账,一旦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认为借款人的转账部分属于共同生活开支、不算还款,借款人主张所有转账都是还款,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认定还款金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9858号生效判决解答:恋爱同居期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还款金额认定会遵循“先锁定借贷范围,再逐笔排查排除”的核心逻辑,以下几类转账会被排除在还款范围外:
- 借款发生前的转账:只有借款实际发生后借款人的转账才可能是还款,借款时间节点之前的转账直接排除还款属性。
- 赠与性质的转账:带有特殊纪念意义的金额(如520元、52.1元、1314元等)、节日红包、明确表达赠与意愿的小额转账,一般认定为恋爱期间的赠与,不算还款。
- 走账类转账:如果有证据证明借款人的转账在短时间内(如同日、次日)就被转回给借款人,属于走账性质,不构成有效还款。
- 有明确其他用途的转账:转账备注了生活费、房租、购物款等其他用途,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是用于非还款事项的,不算还款。
此外,如果出借人主张借款人的转账是共同生活开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若仅主张收到的钱用于了共同生活,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该笔转账为共同支出、而非还款,法院一般会认定该笔转账为还款,因为收到款项后的使用方式是出借人自行决定的,不影响还款性质的认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与张某2022年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2022年6月26日至2023年8月9日期间,王某分多次向张某转账共计68000元,张某认可该笔款项为借款。后双方分手,王某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剩余借款40020元,张某主张其通过微信、支付宝向王某转账的5万余元均为还款。王某则认为其中大部分是双方共同生活开支,还有部分转账是当日就转回给张某的走账款,不算还款。
法院观点
法院首先确认了68000元借款的事实,随后对张某主张的还款逐笔排查:扣除了借款发生前的转账、52.0元、520元等特殊意义的赠与款项、当日转回的走账款、有明确其他用途的转账后,最终认定张某的有效还款金额为54098元(含双方认可已还清的1000元)。对于王某主张的共同开支,因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的转账是双方约定的共同生活支出,法院未予采纳。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王某借款13902元,驳回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985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恋爱同居期间涉及金钱往来,一定要有“留证意识”,避免分手后产生纠纷无据可依:
- 借款要明确约定:如果是借给对方的钱,转账时一定要备注“借款”,最好签订书面借条或在聊天记录中明确借款性质,不要用模糊的“周转一下”等表述,不要因为碍于情面不做明确约定。
- 还款要标注清晰:还款时建议备注“偿还X年X月X日的XX元借款”,避免和日常消费、共同开支的转账混同,减少后续争议。
- 共同开支要留痕:如果是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最好提前约定分摊比例,大额共同消费保留双方确认的记录,不要和借款账户混用,避免账目不清。
- 胁迫转账及时维权:如果遇到对方胁迫转账的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留存证据,本案中王某主张的1万元被胁迫转账,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胁迫事实,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