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服务费按总房款还是实缴首付款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989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渠道服务合同中,服务费计算基数是房屋总房款,还是客户达到50%首付款结算节点时的实缴房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9892号生效判决解答:渠道服务费的计算核心应当以合同明确约定的结算规则为准。若合同明确约定“客户支付完毕50%首付款后,甲方根据客户实缴房款按比例结算服务费”,则服务费的计算基数为结算条件成就时(即客户付足50%首付款时)的实缴房款金额,而非房屋最终成交总价款。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渠道服务协议已明确约定结算节点为客户付足50%首付款、计算基数为该节点的客户实缴房款,因此服务方主张按房屋总房款计算服务费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西安某某服务公司与陕西某某地产公司签订《商办项目渠道服务协议》,约定西安某某服务公司为地产公司的商办项目提供渠道销售服务,代理期限为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服务费标准为客户实缴房款的2%,结算条件为客户签署买卖相关有效文件并支付完毕50%首付款;协议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已发生服务费的结算,未达结算条件的房源服务至符合条件为止。
经西安某某服务公司推介,客户任某、姚某各购买2套房屋:任某于2021年4月28日付足50%首付款,当日实缴房款合计1887237元;姚某于2022年4月18日付足50%首付款,当日实缴房款合计1628644元。后二人均缴清全部购房款,四套房屋总房款合计620余万元。
西安某某服务公司起诉要求按四套房屋总房款计算服务费12万余元及违约金,陕西某某地产公司辩称服务方未完成后续回款服务,不应支付全额服务费。一审法院判决按付足50%首付款节点的实缴房款计算服务费70318元及相应违约金,西安某某服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案涉渠道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协议明确约定结算条件为客户付足50%首付款,且按客户实缴房款结算服务费,合同未约定50%首付款需在代理期限内支付。案涉项目因地产公司未及时取得预售许可证导致无法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可归责于服务方,且地产公司认可客户系服务方推介,故结算条件分别于客户付足50%首付款时成就,应按该节点的实缴房款计算服务费。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陕西某某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西安某某服务公司服务费70318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9892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渠道服务、中介服务类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服务费的计算基数、结算节点、触发条件,避免模糊表述。若希望按房屋总价款结算服务费,需明确写清“按房屋成交总价款的X%计算服务费”,而非仅约定“按实缴房款结算”。
- 作为服务提供方,应当妥善留存客户推介的全部证据(如到访确认单、成交确认单、双方沟通记录等),避免后续对方否认推介关系,影响服务费主张。
- 若因委托方原因(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拖延签订合同)导致结算条件延迟成就的,服务方仍有权在条件成就时主张服务费,无需承担延迟责任。
- 针对代理期限与结算的关系,建议合同中明确约定代理期限届满后,已推介客户后续达到结算条件的服务费结算规则,避免后续产生争议;若合同未作限制,即便代理期限届满,只要客户系服务方推介且后续符合结算条件,服务方仍有权主张服务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