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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层高不符设计要求发包人能拒付尾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宝鸡(2025)陕03民终131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以工程存在层高不符设计要求的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施工方应承担返修责任并拒付剩余工程款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3民终1318号生效判决解答:发包人主张施工方施工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返修责任进而拒付工程款的,需对施工方存在过错、质量问题系施工方原因导致承担举证责任;若发包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且工程已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已出具无附加条件的尾款支付承诺的,其拒付剩余工程款的主张不能成立,仍应按约定支付工程尾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6月,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建筑公司)将其承建的扶风某敬老院综合楼改造钢结构工程发包给宝鸡某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钢构公司),双方签订总价包死的《钢结构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143万元,分项工程验收后付清剩余工程款。

施工过程中,甲建筑公司曾发函称乙钢构公司施工的一楼层高与变更设计不符,乙钢构公司回函称系按甲建筑公司提供的图纸及设计院确认的图纸答疑施工。2022年12月,案涉工程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多方验收合格。截至2023年4月,甲建筑公司共支付工程款128万元。

2024年2月,甲建筑公司向乙钢构公司出具承诺书,确认剩余尾款15万元,承诺于农历2024年正月十二日结算完毕三日内支付,逾期则承担相应利息。后甲建筑公司未按承诺付款,乙钢构公司诉至法院。甲建筑公司抗辩认为乙钢构公司施工的一楼层高不符合变更设计,其已支出返修费用13万元,应从工程款中扣减,且不应承担逾期利息。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建筑公司主张乙钢构公司施工的一楼层高误差0.3米应承担返修责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层高误差系乙钢构公司过错导致:其一,甲建筑公司虽称曾向乙钢构公司送达层高调整为3.9米的变更通知,但无证据证明该通知已送达;其二,设计院出具的图纸答疑载明的一层平台梁层高为3.45米,乙钢构公司系按该要求施工;其三,甲建筑公司虽委托第三方对工程进行了升高施工,但无法证明升高的原因系乙钢构公司施工过错导致。

此外,案涉工程已于2022年12月经多方验收合格,且甲建筑公司于2024年2月出具的承诺书明确了剩余尾款数额,未附加任何付款条件,其应当按承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甲建筑公司需向乙钢构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6日起按1年期LPR3.4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3民终1318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施工方而言:一是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所有设计变更必须要有书面的、经发包人或设计单位盖章确认的文件,且要留存好送达、沟通的全部记录(如微信、邮件、工作联系函签收回执等),避免因口头变更导致后续责任不清;二是工程完工后要及时推动竣工验收,留存好竣工验收的全部资料,若发包人拖延验收,要及时发函催告,固定已完工且质量合格的证据;三是若发包人出具工程款结算承诺,要明确工程款金额、支付时间,尽量避免附加模糊的付款条件,为后续维权留下明确依据。

2. 对发包人而言:一是若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向施工方发出书面的质量异议函,明确质量问题的具体内容、产生原因、要求施工方返修的期限,避免怠于提出异议导致后续举证困难;二是若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系施工方原因导致,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固定质量问题成因的证据,不能仅以自行委托第三方返修的费用凭证要求施工方承担责任;三是出具工程款结算或付款承诺时,若对工程质量、返修责任有异议,应当在承诺中明确载明相应的扣减或付款条件,否则出具无附加条件的付款承诺后,再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本案中发包人提到的一审未对设计图纸、施工图纸进行质证的上诉理由未被法院采纳,也提醒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重视举证质证环节,及时关注法院的举证通知,积极行使诉讼权利,避免因程序权利行使不当影响实体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