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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被拒付向前手追索能要利息、保全费和保函费吗?征和律所结合咸阳(2025)陕04民终37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持票人因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向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时,能否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过程中产生的保全费、保函费是否属于可向被追索人主张的费用范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4民终3793号生效判决分析:

1. 逾期付款利息属于票据追索的法定范围,持票人有权向所有票据债务人(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所有前手背书人)主张,背书人以自身并非承兑人、不知晓票据拒付事实为由拒绝承担利息的,没有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2. 诉讼中产生的保全费属于合理必要的诉讼费用,依法由败诉方承担,持票人可要求被追索人负担。

3. 保函费不属于诉讼必需支出的费用,除非当事人事前对保函费的承担有明确约定,否则法院不会支持持票人要求被追索人承担保函费的主张。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3.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最新案例

2023年10月30日,陕西省某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4年4月30日,收款人为咸阳某有限公司。后该汇票经多次背书转让,最终由河津市某有限公司基于真实的矿粉供销交易合法持有。

汇票到期后,河津某公司多次提示付款均被拒绝签收,遂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票人、所有前手背书人连带支付票据本金20万元、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一审法院支持了河津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前手背书人咸阳某有限公司不服,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并非承兑人,不应承担利息,且保全费、保函费不属于票据追索的法定范围。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是背书人是否应当承担票据款的逾期利息;二是保全费、保函费是否应当由背书人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追索票据本金及逾期利息,咸阳某公司以不知晓拒付事实为由拒绝承担利息于法无据;其次,保全费属于诉讼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依法由败诉方承担;但保函费并非诉讼必须支出的费用,且双方未对保函费的承担作出约定,不应由败诉方负担。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咸阳某公司关于利息、保全费的上诉请求,改判700元保函费由持票人河津某公司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4民终3793号
  • 案由:票据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收取商业承兑汇票前,应优先核查承兑人的经营状况、兑付能力,尽量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主体承兑的汇票,降低到期拒付风险。若发生汇票拒付,需在被拒付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可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保全的方式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追索时效丧失胜诉权。

2. 行使票据追索权时,可同时向所有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主张连带责任,无需按背书顺序逐一追索,可直接选择偿付能力较强的主体主张权利,最大限度保障回款效率。

3. 票据纠纷诉讼中,如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可优先选择自有房产、存款等财产作为担保,避免产生保函费支出;确需购买保全责任险的,可提前在交易合同中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保全担保费”,才能在诉讼中向对方主张该笔费用。

4. 持票人需注意在汇票到期后10日内及时发起提示付款,并留存好拒付证明,未按时提示付款的,可能会丧失对部分前手的追索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