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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提交新证据证明商业承兑汇票已兑付可直接抵扣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咸阳(2025)陕04民终410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提交一审未提交的商业承兑汇票付款凭证,经被上诉人明确认可的,能否直接抵扣欠付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4民终4103号生效判决分析:商业承兑汇票是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只要票据是针对案涉工程项目出具、收款人已实际兑付或对付款事实无异议,即便付款方一审未提交相关证据,二审阶段提交且经对方当事人认可的,法院会直接将票据金额计入已付工程款,对一审认定的欠付金额予以改判。

本案中上诉人湖南某公司提交的两张商业承兑汇票均备注为案涉项目工程款,被上诉人陕西某公司当庭认可收款事实,因此二审法院直接将36万元商票金额计入已付工程款,对一审判决的欠付金额作出调整。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6月,湖南某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有限公司签订《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由陕西某公司承包陕西彬长矿区某瓦斯发电机组余热回收供热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项目,合同对价款结算、付款方式、奖励机制、质保期等作出明确约定。

工程完工后双方完成结算,确认总工程款为1569391.07元。一审中湖南某公司主张已付款52万元但未提交证据,一审法院仅认定有转账记录的16万元为已付款,判决湖南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409391.07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上诉人湖南某公司二审提交的两张合计36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是否应计入案涉工程已付工程款?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提交的两张商业承兑汇票均备注为案涉项目工程款,被上诉人对付款事实明确认可,因此该36万元应当计入已付工程款,一审法院认定已付款金额错误,应予纠正。

裁判结果

1. 维持一审关于陕西某公司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内容;

2. 改判湖南某有限公司向陕西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49391.07元及利息(以1049391.07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3.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湖南某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陕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4民终4103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付款方在诉讼前应当全面梳理所有付款凭证,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存根、兑付记录、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等,一审举证阶段就全部提交给法院,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一审不利后果,还可能额外承担二审诉讼费用。若商业承兑汇票尚未兑付,建议在诉讼中明确说明,避免被认定为已付款后又承担票据兑付责任。
  2. 收款方在提起诉讼前,应当全面核对所有收款记录,包括现金、转账、商业承兑汇票、抵账等各类付款方式,避免因主张金额错误导致多缴纳诉讼费,甚至面临虚假诉讼的合规风险。
  3. 若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汇票完成兑付视为付款义务履行完毕;若汇票到期被拒付,收款方有权选择行使票据追索权或主张原工程款债权,避免后续权利主张出现争议。
  4. 针对本案涉及的其他裁判规则也需注意: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贡献奖、效益奖,需要承包方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项目达标、符合奖励发放条件,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在法定期间内主张,超过期限的将丧失该优先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