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因强降雨被淹能找水务局索赔吗?征和律所结合渭南(2025)陕05民终102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包的农田因极端强降雨被淹造成巨额损失,能不能以水务部门未尽排碱渠管护义务为由起诉要求赔偿?极端大雨是不是一定属于“不可抗力”,水务部门就能完全免责?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5民终1021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这类因公共设施管护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想要让水务部门承担赔偿责任,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水务部门存在未尽法定管护义务的过错行为,二是确实存在明确的财产损失,三是水务部门的过错与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 其次,极端降雨并不必然等于“不可抗力”。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需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核心要件。如果降雨量虽大,但水务部门本可通过提前疏通管道、加固堤岸等方式避免损害发生,却因管护失职导致损害扩大的,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征和律所特别提示,此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举证是核心难点。如果损害的主要原因是极端自然灾害,且无充分证据证明水务部门的失职直接导致损害发生,诉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15年,某某农业科技公司大荔分公司与大荔县某村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承包该村河道附近1080亩低洼盐碱地,用于冬枣种植、家禽养殖等经营,租赁期限30年。涉案土地范围内有一条建成多年的排碱渠,不仅承担周边盐碱滩地的排水排碱功能,还承担大荔县城以北部分区域的排水任务,最终汇入洛河。
2021年9月19日至10月8日,涉案地区遭遇连续强降雨,当地气象站统计数据显示,该时段涉案区域平均降水量达182.9mm,而2020年、2022年至2024年同期平均降水量仅为65.5mm,降雨量远超往年同期水平。强降雨导致某某农业科技公司大荔分公司承包的土地被淹,农作物、养殖物等损失惨重。
该公司认为,大荔县水务局作为排碱渠的管护单位,未尽日常维护义务,排碱渠下游堵塞导致水位上涨决堤,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2021年的降雨不构成不可抗力,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大荔县水务局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暂计,以评估结果为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土地本身属于低洼盐碱地,易发生水涝,2021年的强降雨构成雨涝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大荔县水务局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判决驳回某某农业科技公司大荔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了排水工程设计规范、排碱渠新旧照片对比等证据,主张大荔县水务局建设的排碱渠不符合标准,且未尽管护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大荔县水务局则提交了政府灾情定性文件、管护记录等证据,主张灾害是不可抗力导致。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农业科技公司大荔分公司主张大荔县水务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举证证明水务局存在失职行为,且该失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2021年涉案地区降雨量远超往年同期,属于严重的暴雨洪涝灾害,涉案土地本身为低洼盐碱地,易发生水涝,且同期大荔县多处农田均因雨涝受灾,灾害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及时采取了疏通排水渠道、发放救灾补助等措施。某某农业科技公司大荔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土地被淹与大荔县水务局的管护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5民终1021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包土地尤其是低洼地、盐碱地、河滩地等风险较高的土地时,一定要提前充分评估自然灾害风险,一方面可以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灾害风险的承担方式,另一方面要及时购买农业灾害保险,最大程度降低损失。 2. 如果认为公共设施管护部门(如水务局、住建局等)未尽职责导致自己财产受损,一定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一是拍摄现场照片、视频,记录设施损坏、堵塞等情况;二是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反映问题,留存沟通记录;三是如果损失较大,尽早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损失金额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对现场情况进行公证。 3. 这类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证明是核心难点。如果有条件,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损害结果与管护失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否则很可能像本案中的原告一样,因举证不足被驳回诉求。 4. 极端降雨等自然灾害并不必然让相关部门完全免责,如果有证据证明部门未尽到提前预警、及时抢修等义务,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仍然可以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主张赔偿。 5. 此外要注意,诉讼中如果需要确定损失金额,要在举证期限内及时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避免因损失金额无法确定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