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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出交通事故赔了钱能找违法分包上家追偿吗?征和律所结合渭南(2025)陕05民终7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实际施工人因占道施工引发第三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以发包方、转包方违法分包且未善尽交通管制义务为由,向发包方、转包方追偿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5民终797号生效判决解答:针对上述问题,司法实践中核心判断标准有二:一是发包方、转包方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二是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二者缺一不可。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发包方、转包方需对施工引发的第三方侵权承担赔偿责任。案涉工程虽存在层层违法分包的情形,但分包行为本身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能仅以违法分包为由推定上家需承担责任。

其次,发包方已履行协助联系交通管制的义务,对交警部门提前撤离管制人员无过错。交通管制系交管部门依职权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发包方、转包方无权干预交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因此不能以管制人员提前撤离为由要求上家承担责任。

最后,实际施工人作为施工现场的直接负责人,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相应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无权向发包方、转包方追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2019年,渭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承接了当地宣传广告牌匾制作安装项目,后将部分拉布灯箱的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李某,李某又将灯箱安装工作分包给苏某,三方签订的协议中均约定施工期间的安全责任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2019年11月18日晚,苏某组织人员在公共道路上进行高空安装作业,经装饰公司联系,当地交警部门对施工路段实施了临时交通管制。施工接近尾声时,交警管制人员提前撤离现场,苏某一方继续收拢施工设备。次日凌晨2时许,案外人解某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撞到施工吊车的左前支撑臂,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解某家属将苏某、装饰公司、李某、吊车司机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苏某与吊车司机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21万余元。苏某实际履行了11.07万元赔偿款后,认为装饰公司、李某违法分包且未善尽交通管制义务,起诉要求二者承担其已赔付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分包合同虽因违法分包无效,但与交通事故发生无必然因果关系;苏某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自行承担责任,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苏某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装饰公司、李某已履行联系交通管制的义务,对交警撤离无过错,苏某主张由上家承担地面安全责任无证据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5民终797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占道施工的核心安全责任主体是实际施工人,不能完全依赖交管部门的临时管制。施工方必须自行按照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安排专人负责现场警戒,即便有交管部门协助管制,也不能免除自身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 2. 违法分包虽会导致合同无效,但追偿权的成立需以对方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为前提。若上家的违法分包行为与第三方损害无直接关联,仅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上家承担赔偿责任,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 3. 施工期间若遇管制人员提前撤离、现场安全条件变化的情况,应立即暂停施工作业,补充完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冒险作业。
  • 4. 承接施工类项目时,应仔细核查自身及上下游主体的施工资质,明确约定安全责任划分,同时主动购买施工相关保险,降低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