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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停工的建设工程劳务费怎么结算?征和律所结合渭南(2025)陕05民终8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中途被叫停,劳务承包人该怎么结算已完工部分的劳务费?个人承包的劳务班组能不能直接找总包单位、开发商要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5民终800号生效判决解答:

1. 中途停工的建设工程劳务费结算,优先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执行;对已完工工程量、未完工扣减范围有争议的,优先以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为准,没有共同确认文件的,法院通常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查后出具鉴定意见,结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认定造价。

2. 若双方对部分施工内容的单价各执一词且均无充分证据佐证的,法院会结合常理(如已付工程款不可能高于工程总造价)、行业惯例等酌定合理单价,不会直接采信一方明显不符合实际的主张。

3. 个人劳务承包人原则上只能向和自己签订合同的相对方主张工程款,想要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总包单位、开发商承担付款责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且要举证证明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否则法院不会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1年,王某与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两份水电安装劳务协议,约定由王某承包渭南澄城县某地产项目的多栋楼及地下室水电安装劳务,分别约定了不同的包干单价。2023年12月,劳务公司通知王某停止施工,双方就已完工劳务费结算产生争议,王某起诉要求劳务公司、总包方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商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劳务费48万余元及利息、鉴定费。

争议焦点:已完工劳务费的核算标准是否合理?未完工部分扣减金额如何认定?总包单位、开发商是否需要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观点:首先,关于劳务费核算,双方对部分楼栋单价各执一词且均无充分证据,若采信劳务公司主张的单价,已付工程款会高于总造价,明显不符合常理,故法院酌定按双方主张的平均价计算;其次,未完工部分的扣减,因王某无法充分举证其已完工范围,故以劳务公司认可的金额结合鉴定意见认定;再次,有项目负责人何某签字的点工费用,属于对合同的变更,应予支持,无签字确认的部分不予认定;最后,王某与总包单位、开发商无直接合同关系,其要求二者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因新的代付工资证据调整了已付款金额,最终判令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支付剩余工程款101298.47元及利息(以101298.47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5民终800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施工过程中务必留存好工程量确认凭证,尤其是中途停工的项目,第一时间和发包方共同核对已完工、未完工范围,签署书面确认单并加盖公章,避免后续诉讼中因工程量争议产生高额鉴定费,甚至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 合同外的点工、增加工程量,要及时找合同载明的授权负责人签字确认,最好同步加盖项目部或公司公章,若只有个人签字,后续还要举证该人员的身份和权限,容易增加维权难度。
  3. 很多劳务班组、个人包工头存在“干了活就能找开发商要钱”的误区,实际上法律对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实际施工人”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仅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且能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才能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担责。建议签订合同时尽量选择有付款能力的正规主体,明确约定付款主体和违约责任,降低维权风险。
  4. 鉴定费的分担通常结合原告诉求支持比例、双方举证责任等确定,并非全部由败诉方承担,起诉时要合理主张金额,避免因诉求过高承担不必要的费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