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承包工程一方能否直接起诉被挂靠公司要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渭南(2025)陕05民终92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个人合伙挂靠建筑公司承揽建设工程后,其中一方合伙人能否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直接向被挂靠的建筑公司主张剩余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5民终920号生效判决分析:合伙人无权单独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直接起诉被挂靠的建筑公司,核心原因有三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权利,仅适用于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被挂靠的建筑公司既非发包人,也非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情形下的施工人不能直接依据该条款向被挂靠方主张工程款。
-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权享有共同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未登记的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单个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无权单独主张属于合伙共同所有的工程款债权。
- 挂靠关系下,被挂靠建筑公司的合同相对方是挂靠人(即合伙整体),与单个合伙人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单个合伙人不能直接向被挂靠方主张权利。
合伙人若要主张自身应得的工程款,需先与其他合伙人进行合伙清算,确定自身债权份额;若挂靠人(其他合伙人)怠于向被挂靠建筑公司主张到期工程款,合伙人可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以自己的名义向被挂靠方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4年,王某借用某某建筑公司资质承揽了渭南市潼关县某镇主干道升级改造工程,王某借王某某名义与建筑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后王某与李某达成口头合伙约定:王某负责工程承揽、招投标、税费缴纳、对接发包方及建筑公司,李某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工程利润对半分配。
案涉工程于2015年竣工验收,2019年经审计确定工程总造价为3436万余元,发包方已向某某建筑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截至起诉前,某某建筑公司共向王某支付工程款2192.5万元,向李某支付工程款1001万余元,账面剩余工程款193万元未予支付。
李某认为自己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某建筑公司、王某等共同支付欠付工程款1597万余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
争议焦点
李某作为合伙施工的一方,能否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直接向被挂靠的某某建筑公司主张剩余193万元工程款?
法院观点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王某与某某建筑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李某与某某建筑公司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某某建筑公司不属于《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发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李某不能依据该条款向某某建筑公司主张权利。
- 李某与王某系个人合伙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未登记的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李某未经王某同意,无权单独以个人名义向被挂靠公司主张属于合伙共同所有的剩余工程款。
- 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合伙结算纠纷,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李某应另行主张合伙权益;若王某怠于向某某建筑公司主张工程款,李某可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李某的起诉,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还。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5民终920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合伙承揽工程务必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比例、利润分配、债务承担、对外主张权利的授权机制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因主体资格、权益分配产生争议,增加维权成本。
- 挂靠施工模式下,实际投入施工的主体需准确厘清法律关系,不要贸然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被挂靠公司:若与挂靠人存在合伙或转包关系,应先向挂靠人主张权益;若挂靠人怠于向被挂靠方或发包方行使到期债权,可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间接实现自身债权。
- 作为被挂靠的建筑企业,应当规范工程款支付流程,要求挂靠方出具明确的付款指令或授权文件,严格按照指令支付款项,同时留存好全部支付凭证、成本票据等材料,避免被卷入挂靠方的内部纠纷,同时防范税务合规风险。
-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内部的结算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审理,当事人起诉时应当根据核心法律关系准确选择案由和被告,避免因诉讼策略不当被驳回起诉,浪费时间和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