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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在村里住就不能分集体收益?征和律所结合汉中(2025)陕07民终6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离婚后户籍仍保留在原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但未长期在当地居住生活的女性,是否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能否主张集体收益分配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7民终614号生效判决解答: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仅以婚姻状态(离婚)、是否实际在当地居住生活作为唯一判断标准,核心审查要件为:是否已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否享有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

对于离婚女性,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以离婚为由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只要户籍仍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未在新居住地取得集体成员资格,也未获得公务员等稳定的替代性生活保障,即使未长期在当地居住,也依法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平等参与集体收益分配。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死亡;(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杨某1992年因结婚将户籍迁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某某社区三组,后于2008年离婚,户籍仍保留在该社区未迁出。2018年某某社区进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未将杨某列为股民,也未向其发放2018-2023年的土地分红款、煤电补贴等集体收益。杨某多次主张权利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社区及三组以杨某离婚后未在当地居住生活为由,主张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杨某户籍未迁出,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无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依法仍享有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平等参与集体收益分配。同时,杨某2022年1月通过拨打12345市长热线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改判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社区三组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杨某土地分配款8500元、煤炭补贴1100元,合计96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7民终614号
  • 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农村女性离婚后切勿盲目迁出户口,只要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集体收益分配权、土地承包权等合法权益。
  2. 遇到集体收益被截留、成员资格被否定的情况,要及时通过书面发函、向街道办/乡镇政府信访、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向村委提出异议等方式主张权利,并留存好相关证据,上述行为均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3. 对于煤电补贴、征地补偿款等专项补贴/补偿,集体经济组织负有举证证明补贴发放条件、发放名单的责任,若其无法举证证明村民不符合发放条件,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村民有权要求发放对应款项。
  4. 若主张因维权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等),需提前留存好对应的支付凭证、误工证明等证据,无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5. 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分配决议若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村民既可以起诉要求支付对应分配款,也可以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该违法决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